各区应急局、工(科)信局、公安分局、建设与交通局,象屿保税区安监局、火炬高新区应急协调处:
现将《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的贯彻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开展涉及硝酸铵单位摸排。请各相关部门全面摸排本系统(行业、领域)涉及硝酸铵的单位,进一步掌握辖区内涉及硝酸铵相关单位底数,重点核查是否有硝酸铵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以及硝酸铵承运企业、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购买单位等。请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局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摸排结果。各相关市局于11月15日前将《涉及硝酸铵单位摸排情况表》(详见附件)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通过金宏网反馈至市应急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持续更新硝酸铵单位台账,准确掌握辖区内硝酸铵相关情况。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辖区内涉及硝酸铵单位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安全工作,加强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严禁硝酸铵储存场所超量、超温、超品种、长期存放等行为,确保硝酸铵储存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管控。
三、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上级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推动硝酸铵安全监管的强大合力。结合日常监管、“双随机”执法检查以及危险化学品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监管,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督促相关单位不断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稳定。
联系人:陈超君,联系电话:13400664435,电子邮箱:xmsajjec@163.com;
附件:涉及硝酸铵单位摸排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