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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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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0-12生效日期:2021-10-12

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转变监督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督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制度。

  第三条 正面清单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引导与监督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制定、移出、公示、发布、调整、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州生态环境局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督实际,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依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市州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正面清单。

  第七条 正面清单公示应包括企业的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行业类别;
  (六)排污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编号;
  (七)企业按要求履行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情况;
  (八)有效期。

  第八条 正面清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
  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市州生态环境局发现正面清单企业存在移出条件的应及时移出,并告知相关企业。

  第九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正面清单按程序发布后一个月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按要求定期汇总正面清单工作相关内容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三章 企业的纳入和移出

  第十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正面清单制定工作时,原则上将所有被评价为湖南省环保诚信单位的企业,与民生保障、疫情防控等密切相关的企业以及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并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小微企业,直接纳入正面清单。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正面清单:
  (一)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和环保管理制度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的;
  (二)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
  (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依法安全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
  (四)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
  (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枯水期及疫情等特殊期间,及时响应管控要求的;
  (六)有完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无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七)按要求履行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八)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符合其他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

  第十二条 非重点排污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正面清单:
  (一)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和环保管理制度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
  (二)具备能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等其他部门数据开展非现场监管的条件的;
  (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依法安全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
  (四)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
  (五)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枯水期及疫情等特殊期间,及时响应管控要求的;
  (六)按要求履行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七)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符合其他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

  第十三条 正面清单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从正面清单中予以移出: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纳入条件的;
  (二)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被评价为环保风险、不良及黑名单单位的;
  (五)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六)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纠正、整改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等逃避监管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

  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一)企业未按要求进入园区管理的;
  (二)企业所在园区未按规定配套基础设施,未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未达到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
  (三)周边群众投诉举报企业污染问题,反应强烈,但企业未妥善解决实际问题的。

第四章 保障和执法方式

  第十六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有效期内要组织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定期报送自行监测结果,帮助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第十七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的作用,依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对正面清单企业不得降低监管标准,应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计划,常态化监督执法方式如下:
  (一)对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其他企业,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
  (二)正面清单企业可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的一般监管对象,被“双随机”抽查到时,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
  (三)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还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生态环境部门评优评奖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优先推荐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获得环保相关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正面清单企业在中央、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等部署专项检查活动时不免于现场检查;在开展绩效评估、清洁生产核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等活动不免于现场检查。
  市州生态环境局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枯水期及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及时调整监督方式,统筹衔接当地应对措施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一)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信访举报的;
  (二)有关部门转办、领导批示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其他应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明确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启动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督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发现市州生态环境局存在不及时开展正面清单工作、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督失职失察、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等情形的,将依法严肃追责。
  市州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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