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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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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应急非煤〔2022〕81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09生效日期:2022-06-09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我省已进入汛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压实安全责任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非煤矿山包保人员包保责任、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防汛措施落实到位。要全面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汛期事故教训,坚决做到“不贰过”。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包保人员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灾害超前防范

  各地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掌握当地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防汛等部门发布的暴雨、洪水、大风、雷电等可能危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发现矿山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山发出预警。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防汛等部门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分级建立健全市、县矿山安全度汛工作联络体系;明确每处矿山企业的监管责任主体和包保人员,及时向矿山企业发送暴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督促矿山企业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期间及时停产撤人到位,确保矿山安全度汛。要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手段,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手机短信、政府网站平台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险情、灾害信息第一时间通知到有关部门、企业和人员。要科学研判灾害性天气发展形势,深入排查、辨识、评估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和危害因素,提前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遇有重大险情,要及时将全部人员撤出危险区域。

  三、突出风险管控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

  各地要深刻吸取今年以来贵州平塘县浙南能源有限公司兴发煤矿“5.23”淹井事故、山西交口县山西道尔铝业有限公司尾矿库“3.27”溃坝事故、福建大田县万源矿业公司尾矿库“5.31”泄漏事故,以及近年来省内发生的兴隆县兆隆矿业有限公司、遵化市玉兴铁矿透水事故教训,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等有关要求,突出重点县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组织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安全检查,督促企业着力做好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治理,严防发生淹井透水、溃砂溃泥、坍塌冒顶、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

  地下矿山: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和防雷电)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是否查清水害及其隐蔽致灾因素;总平面布置及井口位置是否满足防汛要求;井下是否按规定留设保安(隔水)矿柱;井下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执行探放水制度和“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在雨季前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检修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是否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是否对防水闸门进行关闭试验,确保灵活可靠;是否制定防汛安全预案兵演练,应急保障是否到位;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等矿山图纸是否齐全并及时更新等。

  露天矿山: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保存防排水系统图;是否按规定设置防、排水机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是否按规定监测边坡位移、地下水位、降雨量及承受水压;是否按要求设置地面防洪工程、采场截排水设施;凹陷露天坑是否设布设机械排水或自流排水设施;露天边坡的稳定性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制定露天采场防汛安全预案并组织演练;排土场防洪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等。

  尾矿库: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对尾矿库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汛期前后进行重点检查;是否汛前开展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新建尾矿库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排洪构筑物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间距、保护层厚度等进行质量检测;在用尾矿库新建设的排洪构筑物(含拱板、盖板),是否在汛前进行质量检测;排水构筑物预制件的制作、安装及封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干滩长度、调洪高度、超高、防洪高度、调洪库容和坝体稳定性是否满足要求;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是否符合设计及规程标准要求,并保证正常使用;洪水过后是否对坝体和排洪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上坝道路、通信、供电、照明线路等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完善汛期尾矿库应急预案,开展与下游联动的应急救援演练。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精准开展执法工作

  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应急〔2022〕4号)的要求,督促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分级分类监管职责分工,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选矿厂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防汛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非煤矿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尾矿库存在重大险情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建设、生产或使用,立即撤出危险区域受威胁的人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不得复工复产或投入使用,并依法倒查有关人员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五、强化汛期值班值守,科学快速应急处置

  各市要督促县(市、区)和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汛期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险情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要针对非煤矿山汛情特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勤和应急物资配备,落实好应急资源,做好应急准备。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介,广泛进行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避险逃生知识技能的宣传、提示,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做好防范应对,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今年汛期,各市要在每月1日前报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时,将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作为重点报送内容,并在6月30日前督促有关县(市、区)将《头顶库下游人员疏散方案》《尾矿库防汛情况表》(见附件1、附件2)以及各头顶库疏散演练开展情况报市局审核,各市汇总后于7月10日前上报省厅。同时,要进一步确认非煤矿山包保人员名单,并及时补报地下矿山包保人员联系方式。各市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联系人及电话:魏景瑞 0311-87806081)。

  附件:1.头顶库下游人员疏散方案

  2.尾矿库防汛情况表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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