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23〕7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4-25生效日期:2023-04-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5日

西安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要求,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我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进行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2023年底前,推进渭河西安段、石川河西安段、泾河西安段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渭河西安段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建成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入河排污口定义、类型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1

工业排污口

工矿企业排污口

2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3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4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5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6

农业排口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

7

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8

其他排口

大中型灌区排口

9

其他灌溉退水口

10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11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12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13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14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15

其他排污口


  四、工作重点

  (一)开展排污口排查,精准溯源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2023年底前,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在完成渭河西安段、石川河西安段排查的基础上,完成泾河西安段、沣河、潏河、皂河、太平河入河排污口排查;2024年底前,完成灞河、浐河、涝河、滈河、新河、临河、三里河、清河、漕运明渠、幸福渠入河排污口排查;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渭河流域范围内排污口排查。

  2.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各区县、开发区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区县、开发区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区县、开发区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排污口分批分类规范化整治

  1.明确分类和整治要求。各区县、开发区要依据有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方式分批分类开展工作,制定实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确保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到企事业单位实际,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问题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清理合并或整治规范,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开发区要在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梳理现有排污口存在问题,实行整治销号管理,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验收,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予以销号,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各区县、开发区要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对排污口进行分类命名、编码,按照《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管理规范》(DB6101/T 3107-2021)对排污口进行分级管理,并将分类命名、编码及分级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各区县、开发区或所属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排污口拆除、关闭包括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

  3.清理合并一批。各区县、开发区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接入管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工矿企业应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户设置的散排口,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4.规范整治一批。各区县、开发区在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基础上,按照入河排污口类型及溯源整治分工,有序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要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实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在明确各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将排污口排放量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要通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5.开展先行先试工作。强化城镇雨洪排口管理手段,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减少污水直排、溢流入河。住建部门要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市政雨污管网建设;城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市政管网排查及雨污混接、错接、漏接改造;水务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积极探索城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方式,实现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适时试点实施区域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因初期雨水携带城市面源径流污染物直排河道或者自然受纳水体所造成的污染。

  (三)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1.加强规划引领。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核。跨市域(流域)存在争议的排污口设置审核,由省级审核部门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需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由具有行政审核权限的区县、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3.强化常态化监管。各区县、开发区根据排污口类型、排污口责任主体及部门行业监管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住建、城管、农业农村、工信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市、区县、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对照《西安市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管理规范》(DB6101/T 3107-2021)入河排污口监测管理要求及频次,将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4.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5.完善档案管理。按照《西安市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管理规范》(DB6101/T 3107-2021)中关于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污单位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建立监管档案,做到一口一牌一档。各区县、开发区应当制定完善“一图一单一表”,一图即辖区入河排污口分布图,能够清晰体现出行政区划、河流分布,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位置,排污单位等基本信息;一单即辖区排口总清单;一表即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调查表。所有档案应当同时具备纸质版和电子版。

  6.加强信息共享。依托全省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实施“一口一码”管理,明确排污口类型、位置、排污量和污染物浓度等信息,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共享数据,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市生态环境局要将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纳入省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市统一安排,组织各区县、开发区有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责任分工。建立市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市级统筹督导,各区县、开发区推进落实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具体组织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销号工作;水务、住建、城管、农业农村、工信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和工作分工,积极督促本行业、本领域设置的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的工作指导;市财政局将市级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摸清底数,厘清责任主体,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推进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对严重影响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以及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引导公众监督。广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利用传统媒体、互联网新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科普教育,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及时公开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充分利用“12345”专线、西安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微博,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开发区要明确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联络员,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将当年上半年、全年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及更新后的西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调查表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同地区相关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4年修订)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