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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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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宜府办文〔2023〕8号

颁布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15生效日期:2023-06-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宜昌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年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年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推动全市矿业经济转型升级,市委、市政府决定,将2023年确定为全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年。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推进矿山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控量、提质、增效”,促进全市矿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非法开采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为重点,有效整治矿山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查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产能及“僵尸矿山”,着力提升矿山内部管理及部门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矿山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排查矿山领域问题

  1.矿山开采管理。对生产和在建矿山,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生产,是否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义务,是否存在越层越界等非法开采行为。对关闭矿山,重点检查是否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2.矿山生态环境。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环保验收的各项要求,是否按照要求配备环保设施设备,是否存在违法排污问题,关闭或无主矿山是否存在地下涌水污染等。

  3.矿山安全生产。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是否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和生产,安全设施发生变更时是否履行变更手续,民爆物品是否严格规范管理等。

  4.矿山水土保持。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是否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矿区表土剥离、堆放及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落实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法律法规等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完工项目在开工前是否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及报备;矿山办公及生活设施项目是否修建在河道范围内,是否影响防洪安全等。

  5.矿山林地保护。重点检查是否及时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占、乱采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开展林地复绿等。

  6.项目涉矿管理。重点检查临时取料场备案是否存在超范围备案审批行为,到期临时取料场是否按规定复绿复垦。检查项目建设是否涉矿,涉矿资源是否按程序规范处置,是否存在超处置范围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等。

  7.绿色矿山建设。已建绿色矿山每年是否编制并落实绿色矿山提升方案,矿山现状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生产矿山是否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当地是否做到绿色矿山“应建尽建”,是否对列入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的矿山开展检查督导,是否建立解决绿色矿山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8.矿山税费征缴。重点检查矿山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是否存在偷税漏税问题。

  (二)明确整治要求

  1.矿业权清理整治。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经登记管理部门提醒后采矿权人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由登记机关发布废止公告,督促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已到期、矿山长期停产的,及时清理退出。因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导致矿山停产,且剩余资源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引导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入股等方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盘活资源存量。县市区根据清理情况填写《矿山清理整顿计划安排表》(见附件1),于2023年6月底前报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于2023年12月10日前按计划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矿山问题整治。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建立问题清单,逐一明确整改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加快推进整改,杜绝表面整改、应付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将“严、实”要求贯穿问题整改全过程,严格把控整改工作进度,对标检查整改效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对矿山企业不配合导致整改进度滞后、未能完成整改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查处。

  3.绿色矿山建设问题整治。严格按照《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以及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督促矿山企业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督促已建绿色矿山的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年度提升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对矿山企业未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已建绿色矿山存在问题的,列入专题督办名单,督促矿山企业进行整改,未能按时整改到位的,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予以处置。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6月)。县市区研究制定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年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安排,于6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排查阶段(6-7月)。县市区根据整治要求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如实填报系列排查情况表(附件2—附件10),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于7月底前将排查问题清单报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问题整治阶段(7-10月)。根据问题性质及整改难度,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能够立即整改到位的,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整改到位;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督促矿山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四)验收核查阶段(11月)。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在矿山企业自主验收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对整治质量不高、效果不好的,立即督促整改到位。

  (五)提炼总结阶段(12月中上旬)。县市区完成验收后,向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总结。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整治情况并书面报告市政府。

  四、长效管理

  (一)健全露天矿山准入机制。加强规划引领管控,科学确定矿山选址,新立矿山前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特点,不得沿山脊线为界划设矿区范围,不得在地形陡峭、空间狭窄区域新设露天矿山,不得在居民聚集区、紧邻城镇开发边界、长江可视范围内新设露天矿山,切实降低露天矿山开采对周边生态环境、群众生产生活、城市风貌以及长江沿线景观的影响。严禁将矿山企业办公及生活设施修建在河道范围内。推行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全市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新立、改扩建露天矿山(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吨/年。现有生产规模低于1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在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后逐步退出。

  (二)探索建立绿色矿山奖励机制。立足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用好用活国家、省、市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政策,围绕税收奖励、用地用林用矿奖补、容缺审批等,探索实施奖励政策,激发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矿山智慧管理机制。强化智慧赋能,综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和湖泊、林业和园林、税务等部门现有信息化管理平台和数据,探索建设矿山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打破“信息孤岛”,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平台,提高矿山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增强矿山综合监管能力,实现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税收征缴全流程闭合管理,打造智能矿山指挥枢纽,推动矿山智慧监管、科学治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宜昌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税务局以及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人由市领导兼任的,由第一副职任成员),负责统筹全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推进落实整治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级政府是矿山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办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整治效果和质量。

  (三)健全行动机制。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实行月通报机制,县市区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专报市政府。建立问题交办机制,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矿山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市直相关部门实地核实督办处理。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点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矿山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积极培育矿山生态文化,提高矿山企业生态开发、绿色发展意识,为矿山整治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矿山清理整顿计划安排表

  2.矿山开采秩序排查问题情况表

  3.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排查问题情况表

  4.矿山生态环境排查问题情况表

  5.矿山安全生产排查问题情况表

  6.矿山水土保持排查问题情况表

  7.矿山林地保护排查问题情况表

  8.备案制临时取料场排查问题情况表

  9.建设项目涉矿排查问题情况表

  10.矿山税费征缴排查问题情况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6日印发

矿山清理整顿计划安排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矿山名称

整顿措施
(整合、关闭)

计划安排

备注

1

 

 

 

 

2

 

 

 

 

3

 

 

 

 

4

 

 

 

 

5

 

 

 

 

6

 

 

 

 


填表说明:全面梳理本地矿业权底数,根据矿山现状确定保留、整合、关闭措施,其中,对拟保留矿山不需要填写计划安排,对拟整合、关闭矿山,需要明确整合或关闭计划安排。整合矿山分为平台公司入股整合、两家或多家矿山集中整合等,须明确整合意向单位以及时间安排,根据具体情况如实填写;拟关闭矿山须明确下达关闭文件、矿业权注销时间。

  附件2

矿山开采秩序排查问题情况表

矿山名称

 

采矿权人

 

生产状态

基建(  

生产(  

停产(  

现场情况

已动工(  

未动工(  

已投产(  

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  

否(  

是否按照开发利用
方案进行开采

 

露天矿山是否按照
设计要求留存边坡
和平台

 

是否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义务

 

是否存在越界越层
开采行为

 

是否存在证照逾期
开采行为

 

是否建立矿产资源
储量动态管理台账

 

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采矿权出让收益以及占用费

 

是否建立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基金账户

 

是否按照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基金计提
要求计提基金

 

缴存基金金额(万元)

 

排查发现的问题:

整改措施:

                    检查人:                                检查日期:

 

  附件3

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排查问题情况表

矿山名称

 

是否下达关闭文件

 

关闭文件文号

 

是否属责任主体
灭失矿山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责任主体

 

是否编制恢复
治理方案

 

是否属于自然
修复矿山

 

是否按照方案完成恢复治理任务

 

是否组织开展验收

 

是否完成采矿权
注销手续

 

恢复治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行为

 

排查发现的问题:
 

整改措施:

                    检查人:                        检查日期:

 

  附件4

矿山生态环境排查问题情况表

矿山名称

 

是否编制《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

 

是否通过环保验收

 

是否按照要求安装相关环保设施设备

 

环保设施设备是否
正常完好

 

矿区环境监测数据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是否存在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问题(水、气、声、固废)

 

关闭或无主矿山
是否存在地下涌水污染问题

 

属地政府是否明确
责任主体开展地下
涌水污染现状调查、
掌握污染现状及修复治理工作

 

是否存在环境影响导致的信访隐患或问题

 

 

 

排查发现的问题:
 

整改措施:

                    检查人:                              检查日期:

 

  附件5

矿山安全生产排查问题情况表

矿山名称

 

是否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

 

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和生产

 

安全设施发生变更时是否履行变更手续

 

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规范开展安全
培训教育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是否落实

 

是否在规定的基建期内完成矿山基建

 

基建期内未完成建设
是否提请延期

 

是否存在超规模
生产行为

 

民爆物品是否严格规范管理(公安部门)

 

 

 

排查发现的问题:
 

整改措施:

                   检查人:                                检查日期:

  附件6

矿山水土保持排查问题情况表

矿山名称

 

是否按要求编制审批(含重大变更)水土
保持方案

 

是否落实水土保持
三同时制度

 

矿区表土剥离、堆放及利用是否符合规定

 

弃渣场选址、拦挡、截排水沟、植被保护和临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批复的水保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的水保措施是否落实

 

是否开展水土保持
监测监理

 

完工项目开工前是否完成水保自主验收及报备

 

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矿山办公及生活设施是否修建在河道范围内

 

矿山办公及生活设施是否影响防洪安全

 

历次水保监督检查指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其他需要检查事项

 

排查发现的问题:
 

整改措施:

                    检查人: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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