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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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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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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消[2023]68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10-18生效日期:2023-10-1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0月18日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以下统称举报)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查处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火灾隐患并发放举报奖金。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举报的事项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火灾隐患:
  (一)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佛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受理。
  (二)来信举报。举报地址为市或各区消防救援机构办公地址。
  (三)来访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受理地点为市或各区消防救援机构。
  (四)网络举报。使用“广东省火灾隐患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或佛山12345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并提交佐证材料。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将举报信息登记在案并按规定核查,并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条 根据举报线索,经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确存在所举报的火灾隐患的,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奖励:场所内违规居住1至2人的,奖励举报人50元人民币;场所内违规居住3至9人的,奖励举报人100元人民币;场所内违规居住10人及以上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人民币。
  (二)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奖励举报人50元人民币。
  (三)公众聚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且在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员向现场负责人员指出违法行为起24小时内未能完成整改的,或者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奖励举报人50元人民币。
  (四)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奖励举报人50元人民币。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奖励举报人100元人民币。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奖励举报人2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不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并正在查处的。
  (三)无具体被举报对象名称和地址,无具体举报内容或无法提供举报线索相关的证据材料的。
  (四)按照举报线索经现场核查未发现相关火灾隐患的。
  (五)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六)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给予奖励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举报投诉案件核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因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消防救援机构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取消该次举报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九条 多人对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条 举报人对同一火灾隐患多次举报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同一举报人每月在全市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身份、居住地等相关资料。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工作,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并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现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释义: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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