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 86 号)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现决定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2〕 30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