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鄂府办发〔2024〕103号

颁布部门: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10-18生效日期:2024-10-18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事故风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开展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4〕第二十五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1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一号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内安委办〔2022〕88号)、《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旗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始终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防控事故风险、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工贸企业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责任主体,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制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4.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监督检查,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强化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六)预案体系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组成。本预案与《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相衔接。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体系

  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总工会、市融媒体中心、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3,应急指挥体系图见附件4。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

  (3)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救援队、社会救援力量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5)负责指导、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应急值守工作,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各项决策部署。

  (2)督促协调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收集、汇总事故信息,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4)组织分析研判,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5)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部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工作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2.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专业处置、社会面管控、综合保障、医疗救护、环境气象、通信保障、新闻发布、现场专家9个应急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应急工作组以及调整工作组名称。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及相关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信息上传下达和分析汇总;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统计、核实事故损失,做好事故信息报送相关工作;落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专业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处置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并安排相关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指导各类救援力量搜救失踪人员,抢救重要物资;指导各救援力量做好自身防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事故情况侦察,并参考现场专家组意见,划定警戒区域;会同事发单位进行工艺处置等,控制危险源。

  (3)社会面管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事发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做好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安全保卫等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等方面保障;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根据需要协调全市医疗资源进行支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防疫工作,做好伤亡信息统计等工作。

  (6)环境气象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气象监测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信息;协助开展地质灾害风险监测,提出次生衍生灾害防范措施。

  (7)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旗区之间的联系;组织通信设备保障、线路维护以及紧急抢修等工作。

  (8)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开展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引导和协调处置工作。

  (9)现场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三)旗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结合本旗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旗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视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事发现场督促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各旗区指挥体系应参照市级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事故,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明确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

  (四)园区、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生产安全应急力量建设,按照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六)应急专家组

  全市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成立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为现场应急指挥、会商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和灾损评估等工作。

  三、监测和预警

  (一)风险预防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分析、评估重大风险,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本辖区的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评估、检查和监管,完善辖区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和关键时段发布警示信息,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相应应急预案。

  对可能引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属地人民政府,并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监测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本行业、本区域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跟踪。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渠道收集信息。同时,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三)预警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作业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事故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预警级别

  按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橙色预警(二级):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涉险事件。

  黄色预警(三级):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涉险事件。

  蓝色预警(四级):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旗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警报,发布预警公告,通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企业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

  3.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可能发生事故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分析评估事态,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提出相应措施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提出现场处置建议;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专人或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或救援专家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预测受影响区域的人员、财产疏散转移的准备工作;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响的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及采取其它预测应当采取防范和保护的措施。

  (3)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4.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

  研判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工贸行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发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发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园区管理委员会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事故分级管理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事故信息报告要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信息首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实际需要,及时续报信息,在首报基础上,重点准确报告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事故结束后,要对事故处置过程及善后工作进行系统整理,进行信息终报。信息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应对工作情况、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

  (二)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次生事故前提下,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全力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事发地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组织转移、疏散受影响的群众,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的同时,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适时启动旗区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调度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及时报告事故调查和救援情况。

  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分级响应

  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将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

  1.三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一般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市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上报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需要市级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三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物资装备,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旗区应急处置工作。

  2.二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较大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④涉及2个以上旗区管辖范围的事故。

  ⑤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启动二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要求全面开展事故应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行动:

  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处置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划分,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③视事故研判情况,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救援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组建应急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事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④迅速组织危险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疏散撤离,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搜救失联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交通、通讯、电力等系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⑤加强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⑥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⑦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⑧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⑨及时、准确、统一发布事故情况及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⑩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工作。

  3.一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②造成10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④涉及跨市管辖范围的事故。

  ⑤涉及2个以上行业领域的事故。

  ⑥市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启动一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及应急资源,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当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主动移交指挥权,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在其指挥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响应调整

  当事故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上调响应级别。当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四)应急处置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各应急工作组共同协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救援方案。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类型,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研判分析,制定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方案,报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制定细化方案,并结合实际处置情况及时调整。

  2.组织现场救援。专业处置组根据事故类型,佩戴个人安全防护及救援所需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并转移至安全区域。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伤员现场紧急救治与送医治疗,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伤亡信息统计工作。

  3.疏散安置群众。社会面管控组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运输工具、恢复被毁交通路线等工作。

  4.开展专业处置。专业处置组根据事故类别、危险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等,采取控制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环境气象监测。环境气象组制定事故现场气象、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实时监测周边大气、水体等,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及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处置建议,协调指导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同时整理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支撑。

  6.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综合协调组负责持续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专家等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7.提供综合保障。综合保障组做好物资、装备、车辆、食品、供电、供水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保障安抚工作;为现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通信保障组做好通信设备保障、线路维护以及紧急抢修等工作。

  8.开展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记录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执行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数量。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应处于事故上风向位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当遇到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险情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2.遇险人员救护

  应急救援人员携带救生器材和装备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护。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3.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特点,现场指挥部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互救。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发生继发性伤害。

  (六)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事故的信息发布。较大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点、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等部门,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及时公布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七)应急结束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终止响应: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遇险人员全部得救,完成对失踪人员的搜救工作;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全部清除,无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符合响应终止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机构宣布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市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必要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善后工作小组。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等事项。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政府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抚慰

  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援期间受事故影响的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和抚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三)保险理赔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的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相关部门及旗区将损失情况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四)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工贸行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的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五)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及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总结应对处置工作,评估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救援、应急处置措施执行、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六)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事故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保证应急状态及时调用。涉及重大危险源或重大隐患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二)经费保障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一般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市、旗区、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装备物资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工贸行业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备设施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根据需要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的救治能力。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建立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复杂情况下事故处置的指挥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健全完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辖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七)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和事发地辖区派出所及时赶往事发现场维持治安,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治安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秩序维护等工作。公安部门加强对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人群、重要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八)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本行业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面临的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七、附则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培训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领导干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旗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通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并总结演练经验,为预案修订提供支撑。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演练频次有特殊要求的工贸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演练。

  (二)预案管理

  1.制定和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本预案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后实施,并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旗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结合应急演练情况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组织预案修订工作,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4.各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应急管理部门通讯录

  5.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图

  6.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修订)
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同专业相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京市消防条例
关于印发《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京市消防条例
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关于印发《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