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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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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府办发〔2024〕102号

颁布部门: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10-18生效日期:2024-10-18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全面规范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1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一号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内安委办〔2022〕88号)、《矿山救援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4〕第16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旗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骨干作用。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各旗区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第一响应者,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权威性、科学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化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队伍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五)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六)预案体系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本预案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相衔接。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总工会、市融媒体中心、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以及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

  市委、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处置需要,调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见附件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4。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命令。

  (4)负责向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及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5)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工作。

  (6)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总结评估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7)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承担应急值守工作。

  (2)制定、完善、调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5)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处置需求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旗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整或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单位、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根据情况设置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统一现场指挥部和人员标识。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信手段,搭建现场指挥平台,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事项。

  2.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综合保障、新闻发布、事故调查7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增减,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应急工作组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应急工作组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统计、核实事故损失,做好事故信息报送、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相关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旗区矿山救护队、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组织失踪人员搜救;负责组织事故情况侦察,并参考现场专家组意见,划定警戒区域;会同事发单位进行危险源控制等。

  (3)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做好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安全保卫等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成员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车辆的协调、调配;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等后勤保障;做好救援资金、气象、环境监测、交通信息服务等保障工作;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协调通信企业负责救援现场通信保障。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成员包括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根据需要协调全市医疗资源支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6)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等工作。

  (7)现场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抢险救援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三)旗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结合本旗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各有关旗区组织指挥体系应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事故,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五)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研判、应急救援与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应急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三、预防预警

  (一)风险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管控重大风险,及时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区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监控和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建立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各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要求非煤矿山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二)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建立本行业、本区域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跟踪。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持续监测重点部位和危险源,有针对性开展预防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与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三)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发现生产设施及生产作业场所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属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预警工作,经研判可能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预警措施;当可能影响邻近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各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1.预警级别

  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权限:旗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当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预警解除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等。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

  3.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旗区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可能发生事故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分析评估事态,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提出相应措施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提出现场处置建议;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专人或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或救援专家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预测受影响区域的人员、财产疏散转移的准备工作;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响的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及采取其它预测应当采取防范和保护的措施。

  (3)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包括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书面报告事发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事发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旗区人民政府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但必须同时报告越过的部门和单位。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和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事故信息报告要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信息首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实际需要,及时续报信息,在首报基础上,重点准确报告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事故结束后,要对事故处置过程及善后工作进行系统整理,进行信息终报。信息终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概况、应对工作情况、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等。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所属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适时启动旗区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按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履行本级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群众疏散、现场控制等抢险救援行动,维护社会秩序。

  (三)分级响应

  根据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权限和能力,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

  1.三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与救援。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上报事故信息和处置进展,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根据研判结果,需要市级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三级响应,市级层面调派处置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资源,支援事发地应急救援工作,并视情况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监督事发地应急救援工作。

  2.二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救援行动的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与救援。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启动二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启用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指导、协助处置。

  3.一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处置与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启动一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按照二级响应的要求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立即报告自治区有关部门。当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机构应移交指挥权,各有关单位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

  4.响应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四)应急处置

  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确定处置方案。由抢险救援组会同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确定。当救援难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时,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分别制定细化方案,并结合处置实际及时调整。

  2.组织现场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应急救援人员佩戴个人防护及救援所需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在安全区域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院,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做好后续保障工作。

  3.疏散安置群众。社会稳定组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群众。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进行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综合协调组持续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提供综合保障。综合保障组协调调配车辆及应急物资,根据需要组织转运事故现场的危险物品;做好现场气象、环境监测、交通等保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保障安抚工作;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

  6.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组及时、准确、统一发布事故情况及救援信息,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7.开展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记录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五)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点、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信息、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等部门,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六)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救出,受影响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经市应急指挥部现场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市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必要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善后工作小组。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等事项。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政府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抚慰

  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援期间受事故影响的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和抚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三)保险理赔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的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相关部门及旗区将损失情况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四)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非煤矿山领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的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五)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及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总结应对处置工作,评估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救援、应急处置措施执行、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六)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事故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并定期组织训练。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分布及自然灾害情况,建立本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经费保障

  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将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装备物资保障

  有关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储备应对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物资,配备应对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装备,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必要时,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事后按损失情况给予补偿。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

  (四)医疗卫生保障

  事发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协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力量支援。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配置和完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现场通讯畅通。参与应急救援单位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各级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七)社会治安保障

  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组织力量做好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

  (八)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和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九)环境与气象保障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七、附则

  (一)宣传培训

  1.宣传。有关旗区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市直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预警规定,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宣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技能和应急知识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

  2.培训。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市、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市、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学习、掌握本预案,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应急演练

  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属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

  3.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4.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5.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6.各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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