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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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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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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府办〔2011〕184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1-10-24生效日期:2011-10-2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3月16日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自公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监督、指导工作。各区要相应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并报市公安消防局备案。各级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应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来人、来电方式举报火灾隐患,且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凡在佛山市范围内发现火灾隐患,均可进行举报。

第四条  火灾隐患的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经查证属实,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场所内违规居住3至9人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场所内违规居住10人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经查证属实,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至10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0元人民币予举报人。

(四)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或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0元人民币予举报人。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体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自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

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第五条  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

来人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登记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

第六条  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七条 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奖励情况的监督,除内部完善奖励程序、管理制度外,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年审监督。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怀有恶意的诬告,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要做好详细记录,定期将情况汇总至市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具体包括:举报情况、核查情况、回复情况以及奖励情况等。

第十四条 火灾隐患举报的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理权限原则分别由火灾隐患所在地市或区消防部门负责实施。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5年5月16日实施的《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佛府办〔2005〕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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