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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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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8-11-10生效日期:2008-11-10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环境保护考核的要求,在广泛调研、结合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最新要求的基础上,我市拟定了《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区政府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责任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主要是对各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环保局负责拟订《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必要时可对部分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市环保局根据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及各区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确定各区的年度任务和目标分值。
第七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采取自查、现场检查、抽查抽测、资料审核、综合评价、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区应对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的自查结果和本年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计划等一并报市环保局。
第九条 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区的自查结果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形成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达不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4分以上(含4分),或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通过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
2、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省或市通报批评的;
2、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未能按上级要求落实区域、流域限批的;
3、未完成珠江综合整治阶段目标任务的。
第十三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和评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各区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和操作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3〕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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