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已废止)

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08-07-07生效日期:2008-07-0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6月18日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维护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外,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划定,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界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要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规划界定市级生态公益林时,要把改善生态环境的全局、长远目标,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要听取群众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区人民政府盖章认可。市级生态公益林界定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三章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八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应以形成保障城市生态系统安全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为目标,对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范围内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实行封育管护和林分改造。
第九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林分、林种的设计和树种的选择,应当贯彻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则。
第十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零点二以下的疏林或者受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应当以乡土阔叶树种为主进行补植、套种或者更新改造,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阔叶混交林。
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造林应当保留原生植被,禁止炼山。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经费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对因划为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给予补偿,生态公益林的补偿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由市、区、镇三级负责,市财政对市级生态公益林按每亩每年15元的标准补偿,各区补偿标准由各区依据自身经济条件、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定面积、对森林资源的依赖程度等实际情况制定,但原则上每亩每年补偿不低于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参照省的补偿标准逐年递增。
第五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用途管制。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征占用、林种变更、改造性采伐、经营建设等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沙和取土。
第十五条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征用或者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土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致使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应当依照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同地区相关
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的补充通知
佛山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实施举牌验收制度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引》的通知
关于公布《东莞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24年修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珠海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