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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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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环〔2010〕15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环保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0-05-25生效日期:2010-05-25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地方税务局 郑州中心支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施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现就加快推进污泥处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的重要意义

  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投入使用,全省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污泥产生量急剧增加。截至2009年底,我省已经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140座,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649万吨/日,每年产生污泥量约130万吨(含水率80%左右)。根据2009年5月对全省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测结果显示,有10家污水处理厂部分重金属含量超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超标项目涉及总铬、总汞、总镉、总砷、总铅、总铜、总锌等7种重金属。

  各地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普遍存在“重水轻泥”的情况,污泥处置设施规划滞后、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现阶段,我省污泥处置办法主要采用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或就近堆放为主。由于未经处理的污泥具有胶质状不易脱水、含水率高、流变性强等特性,大量的污泥对垃圾填埋场产生了不利影响,一些城市垃圾填埋场已开始拒收来自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导致一些污水处理厂将污泥随意堆放。污泥的处置未完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并存在二次污染隐患。

  污泥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污水处理成效的重要标准。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污染减排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以机制和技术创新为手段,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的目标与任务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2年,省辖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到2015年,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一)加快制定污泥处置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

  各省辖市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污泥处置、利用专项规划,指导本地区污泥处置工作的有序推进。专项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深入调查污泥污染状况,摸清污泥的产生量及成分的基础上,根据“试点开路、先大后小”的原则,以省辖市和污泥产生量较大的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为重点,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要结合污泥产生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处置设施的建设布局、规模和建设进度。

  各地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提出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具体措施、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明确污泥处置的技术路线。污泥处置规划和工作方案的编制应以省辖市为单位,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时抄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规划主要项目应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

  在推进设施建设过程中,各省辖市先抓好1—2个污泥处置试点项目,在此基础上由点到面,积极推广。

  (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技术工艺选择

  各地要在确保无害化效果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处置技术路线。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建材。在泥质符合相关标准前提下,主要用于生产陶粒等新型建材,或通过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轻质骨料或路基材料等。二是填埋。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时,含水率应低于60%;用于垃圾填埋场覆盖土时,含水率应低于45%。三是生产有机肥或土壤改良剂。泥质在符合相关标准和场地适应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前提下,可生产有机肥或土壤改良剂。四是焚烧。充分利用改造后的工业生产设施,优先利用热电或水泥等现有生产设施,对污泥进行焚烧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污泥处置的扶持政策

  要切实加大对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研究制定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或运行的财政支持政策。各级发展改革、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和科技等部门,应在循环经济、技术改造和环保补助等专项资金框架内,对污泥处置项目建设、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等方面予以支持。要进一步深化金融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强对污泥处理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二)建立污泥处置的价格补偿机制

  根据固体废物有偿处置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泥的种类、性质、处置方式和收益等因素,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推动污泥的无害化处置。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在核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将包括污泥贮存、预处理、运输和最终处置费用在内的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污泥处置所需资金在污水处理费中单列。要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三)加强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污泥稳定化处理、安全贮存和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制定实施污泥产生和流向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未制定污泥处置方案的城镇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不能通过环评审批;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投入运行前要配套完成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时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要充分考虑从源头减少污泥量,其配套的污泥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对于列入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但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核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要加强污泥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污泥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制度,全过程监控污泥的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二次污染防治情况。

  (四)强化污泥处置的责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落实责任,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全省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由省环保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地税局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单位依据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监督无害化处置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资金争取等工作,牵头制定污泥处置及相关产品的价格补偿和污泥焚烧发电的上网电价核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污泥资源化产品市场准入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依法保障处置项目的建设用地。省财政厅会同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对污泥处置设施的支持政策,足额拨付有关资金。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研究、开发污泥处置工艺技术,会同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及技术科研机构制定污泥处置项目建设的技术准入政策及推广目录。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泥处置项目的信贷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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