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河南省辖流域水质达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目标的要求,我厅制订了《河南省地表水水质监控预警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地表水水质监控预警制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河南省地表水质达到规划目标和地表水责任目标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辖淮河、海河、黄河和长江四大流域。
第三条 依据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地表水责任目标,当考核断面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周均值超过目标值、自动监测站单次监测值超过目标值的50%时,启动预警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制,是指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值时,省环境保护厅对造成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省辖市进行警示并责成限期恢复水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水质监控预警工作程序。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监控,发现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值时,应在2日内对水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2、省环境保护厅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相关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责成其做好原因分析、现场调查及后期处置工作。对严重影响出境断面水质的,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协调相关省辖市环境保护局开展现场调查及后期处置工作。
第六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局水质监控预警工作程序。
1、各省辖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所辖区域内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监控,发现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值时,应在1日内对水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上报本级环境保护局。下游自动站托管城市要协助上游城市做好水质核定工作。
2、省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省环境保护厅预警通知或本级环境监测站预警报告后,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在5日内将超标污染物浓度降至目标值以下。
第七条 在一个考核年度(1—52周)内,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周均值累计2次超过目标值的,予以黄牌警告;周均值累计8次超过目标值的,暂停审批流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断面水质连续8周稳定达标;周均值累计11次超过目标值的,即视为未完成该断面责任目标。
第八条 同一流域内,2个以上有因果关系的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同时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值时,扣除上游来水影响后确定超标责任主体,并对超标责任主体实施预警。
第九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有异议的,由省环境保护厅裁定。
第十条 各省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水质监控预警制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