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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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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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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3〕122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3-06-25生效日期:2013-07-2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5日

杭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新强市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根据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有关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我市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在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项设置

  节能工作:设置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奖。

  减排工作:设置减排工作先进地区奖,减排工作先进企业奖,减排工作先进单位奖、减排工作先进个人奖。

  三、节能工作先进评选条件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凡同时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分别按强度和总量计算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5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凡同时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万元GDP电耗下降目标和用电总量控制目标的,分别按强度和总量计算节电量,每节约1万千瓦时奖励150元。

  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未完成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或未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准煤罚款5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未完成年度万元GDP电耗下降目标或未完成电力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电量1万千瓦时罚款150元。

  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处罚资金上缴市国库;未及时上缴的,由市财政局实施年终扣款。处罚资金纳入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二)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

  年能源消耗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能源消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其他行业企业),与各级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超额完成当年节能量目标且节能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授予节能先进企业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表彰名单在各区、县(市)推荐的基础上,由市节能办组织节能考核,按考核得分排序确定,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60个。

  (三)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

  对积极开展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发推广、节能规范标准制定、节能工程推动、节能宣传等工作,为完成本地区、本领域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科研院所、节能咨询服务等单位,授予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表彰名单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30个。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奖。

  对在节能组织、管理、技术创新和推广,以及节能宣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除外)。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的名单由各区、县(市)和市科技、工业、建筑、交通、旅游、商贸、教育、卫生、机关事务等领域主管部门推荐,每个区、县(市)和市级部门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企业人员应占受表彰先进的50%以上。

  四、减排工作先进评选条件

  (一)减排工作先进地区奖。

  对顺利完成年度减排目标考核,且本地区四项主要污染物累计削减量均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工作力度大、措施落实好的区、县(市),授予减排工作先进地区奖,予以通报表彰,一次性奖励奖金50万元。表彰名单由市减排办评定,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二)减排工作先进企业奖。

  对按计划完成治理工程、淘汰落后产能、监管减排等工作,运行稳定,经核定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减排量,减排效果显著的企业,以及其他在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授予减排工作先进企业奖,予以通报表彰,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表彰名单在各区、县(市)推荐的基础上,由市减排办评定后确定,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60个。

  (三)减排工作先进单位奖。

  对经考核综合评价,部门减排工作职责完成情况为成绩显著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对减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社区及其他单位,授予减排工作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表彰名单在各区、县(市)推荐的基础上,由市减排办评定后确定,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30个。

  (四)减排工作先进个人奖。

  对在污染减排工作监督、管理、宣教、培训和相关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为推进减排工作、完成减排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避免严重污染环境事件发生的个人,授予减排工作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除外)。表彰名单在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由市减排办评定后确定。每个区、县(市)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市级部门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

  五、申报评选程序

  节能减排奖励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每年开展1次。

  市节能工作奖评选的组织工作由市节能办负责,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荐,推荐单位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市减排工作奖评选的组织工作由市减排办负责。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污染减排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申报,经区、县(市)污染减排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初审后向市减排办推荐,推荐单位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减排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六、奖金来源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

  七、监督管理

  (一)符合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少于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单位、企业、个人同时符合节能和减排工作多个单项奖励条件的,节能和减排工作分别可申报一个奖项。

  (二)获奖单位应将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三)参评单位、企业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减排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八、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九、本办法与上位法或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或上级规定为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信委、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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