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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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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办函〔2013〕35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3-06-25生效日期:2013-06-25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5日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安委会

  2.2 省安委会办公室

  2.3 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3.1.2 预警通报

  3.1.3 预警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现场处置

  3.2.4 社会动员

  3.2.5 应急终止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通信保障

  4.8 保险制度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广东建设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要与各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单位在省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省安委会

  省安委会是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调集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任:省长。

  副主任:分管副省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民航中南管理局、南方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2)省综治办: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

  (3)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

  (7)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省监察厅:负责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9)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监狱、劳教(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省财政厅:负责保障应由省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3)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陆地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核工业、核泄漏或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建筑工程,城市供水、节水、燃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城市地铁(含轻轨)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程及地方铁路工程(不包括城市地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地铁(含轻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8)省林业厅:负责省属国有林场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

  (21)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22)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23)省工商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24)省海洋渔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省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省旅游局:负责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8)省法制办: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9)省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30)省检察院: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所涉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31)省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32)团省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3)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4)南方电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安全事故、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6)省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7)广东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海(水)上交通事故和人命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的海上搜救工作。

  (38)省军区:负责根据省安委会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9)省武警总队:负责根据省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40)省铁投集团:负责组织、协调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支持和运输通行保障。

  (41)广铁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铁路交通事故、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铁路工程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省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省安全监管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3.1.2 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省有关单位要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省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省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1.3 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省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告省安委办和相关单位。省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中直驻粤企业或省管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省安委办。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或省有关单位立即组织省安委会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安委办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安委办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县(市、区)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省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2.4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委办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3.4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省有关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 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地方政府领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7.1.2 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7.1.3 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1.4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7.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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