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1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35号),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4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就,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部分企业环境意识较弱,环保设施不到位,潜在的环境风险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商业保险。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国际经验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建立环境管理社会化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本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范围
柳州市、河池市相关高环境风险的企业(具体试点企业名单由试点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试点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地区环境状况和企业特点,确定开展保险试点的企业名单。要将涉及重金属的企业及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风险因素较大的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如采选、化工、冶金、酿造、电力、医药、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的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内重点企业;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等。在此基础上,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环境风险特点,适当拓展投保企业、行业范围,循序渐进,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奠定基础。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为目标,建立完善风险评估、责任认定、损失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切实推动我区环保工作的历史性转变。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试点市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企业的范围,并适当引进保险经纪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投保企业自主选择已经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种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
(二)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期重点选择柳州市、河池市中环境风险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对第三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逐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相关制度,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试点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四)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技术难度大等特点。为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在保险自愿原则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通过政府招标由多家保险公司形成共保体,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家承保,还可以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协助。承保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年度的赔付情况建立浮动费率制度,完善承保、理赔流程制度,提供适合区情的保险服务,拓宽保险服务新领域;参保企业要积极运用保险机制防范化解污染事故造成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通过一至两年的试点,逐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基本完善,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并在全区范围推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在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提高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能力。投保企业积极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评估机构要在承保前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保险公司要在承保后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环保部门;要不定期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环境应急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投保企业事故预防能力。
(二)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发生环境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承保的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在环境事故勘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试点市环保部门要通过环境监测、监察等手段,为保险的责任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三)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
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各相关部门、企业在赔付过程中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试点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政策的组合效应,对投保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治污资金分配、核发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上市环保核查、清洁生产审核、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等工作中,予以大力扶持。
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试点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出台和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有效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并纳入当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
(二)强化协作。试点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职责。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各保险公司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情况,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污染事故预防能力审查。各保险公司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防范污染事故的指导,合理确定费率,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认真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承保和赔付程序,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事故受害者。
(三)做好宣传。试点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逐步形成企业积极主动投保的气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