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温州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浙江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民航温州空管站空域范围包括温州市行政区和台州市、丽水市、宁德市行政区的部分区域以及东海海域。在温州市行政区范围以外发生的紧急事件,由民航温州空管站经温州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通报相关行政区应急救援部门。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
国内外民用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4级。
(一)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1.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时发生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3.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4.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5.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6.民用机场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
(二)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三)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
(四)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
三、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建立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市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联系交通的副秘书长,民航温州安全监管局局长,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员: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民航温州安全监管局、温州检验检疫局、温州海关、温州海事局、武警温州市支队、市公安消防局、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机场边检站、民航温州空管站、中国航油温州分公司、东航山西分公司温州基地、国航浙江分公司温州基地分管负责人。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温州机场集团现场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工作。
3.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温州机场集团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1.市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指挥调度急需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相邻县(市、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以及协调驻温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接收来自各种渠道的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的报告,请示市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各成员单位;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指示、命令,负责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市内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建立应急救援小组;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现场的安全警戒,参与紧急救援工作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机场辖区内的公安先期处置工作由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负责。
(2)市交通运输局:参与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时调派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协调医院开辟“绿色通道”救治伤者,组织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4)市安监局:参与民用航空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民航温州安全监管局:当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时,需民航协助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时,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温州检验检疫局:参与国际、地区航班的紧急救援工作。
(7)温州海关:参与国际、地区航班的紧急救援工作。
(8)温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责任区内海上搜救工作。
(9)武警温州市支队:参与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抢险救灾和现场控制工作。
(10)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生命救援及火灾扑救工作。
(11)温州机场集团: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疏散旅客,稳定旅客的思想情绪,协助公安、武警维护机场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秩序,积极配合相关救援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12)温州机场边检站:参与紧急救援工作,协助进行维护现场秩序等其他相关工作。
(13)民航温州空管站:负责将获知的突发事件时间、地点等情况通报温州机场集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及时了解、通报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负责发布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负责向温州机场集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信息。
(14)中国航油温州分公司:参与航空燃油有关的救援工作。
(15)东航山西分公司温州基地:负责参与本公司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的救援工作。
(16)国航浙江分公司温州基地:负责参与本公司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的救援工作。
4.专业救援工作组。
市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下列专业救援工作组:
(1)消防救援组。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事发地消防大队和机场专职消防大队组成。负责现场人员搜救及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处置爆炸物及危险品,负责航空器场内迫降时防火处置准备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卫生局120急救中心及指定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现场救护点的设立和对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及进一步转运医院治疗。
(3)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公安部门和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的公安人员组成。负责在划定区域范围布置安全警戒,保护现场;负责组织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先期调查组。由温州市安监局、民航温州安全监管局及其他参与单位组成,负责对发生的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展开先期调查。重大紧急以上等级事件由浙江省政府、民航华东管理局调查组接管调查工作后,先期调查组履行协助调查义务。
(5)航空器搜救组。其中陆上搜救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组建;海上搜救组由温州海事局负责组建。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牵头,事发地政府、机场和航空器营运人组成,涉及国际航班或有港澳台、外籍旅客时,有关的港澳台事务部门和涉外部门参加。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和受损设施处置工作;处理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工作;国际航空器失事时,海关、边检、检验检疫部门和保险公司分别做好报关货物、出入境人员核实、检验检疫、航空器及伤亡人员理赔等有关事宜。
四、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预警。
有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报告。
民航温州空管站收到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时通报温州机场,温州机场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同时报告民航上级主管部门。
1.报告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2.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五、应急救援程序
(一)预案启动。
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并及时向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报告,视情请求省应急力量支援。
本预案启动时,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子预案以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和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二)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市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市各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各专业组成员立即赶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具体实施救援。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接受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或温州机场集团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实施救援。由县(市、区)政府或温州机场集团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单位要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三)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和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1.现场指挥。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况,包括航空器国籍、型号、所属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号、飞机号、失事的准确时间和地点、机组及乘客人数、重要旅客人数、载荷量、燃油量、危险物品等情况。
2.消防和救生。
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时,首批消防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并开始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以外时,消防队伍接到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救援队伍应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
现场救生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3.医疗救护。
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和卫生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抢救伤员工作。
4.现场警戒。
公安现场警戒人员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布置警戒,保护现场,并保持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通畅,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穿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制度。
6.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7.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调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支援工作。
(四)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经市领导小组批准,由有关部门或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或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应急救援结束。
1.应急救援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低程度。
2.应急结束程序。
Ⅰ、Ⅱ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省领导小组决定;Ⅲ、Ⅳ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市领导小组决定。
(六)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进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评估和总结,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并提出改进建议后,上报市政府。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与通信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航空紧急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和长期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设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
有关通信运营商负责组织提供相关通信保障设备,作为市领导小组与事故现场救援沟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设备抵达现场前,由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队伍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专业队伍与救援队伍间应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二)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预算。
(三)物资装备保障。
温州机场集团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设备,满足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四)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及温州机场集团应加强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温州机场集团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技能水平。
3.演练。原则上应每3年组织1次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综合演练,适时组织桌面演练或单项演练。
七、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预案的更新。
随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的调整,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3年修订1次。
(三)奖励与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四)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温政办〔2007〕5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