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确认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3.4 临时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3.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6 其他成员部门职责
3.7 组织机构框架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疫情分析预测
4.3 预警
4.4 报告
4.5 信息发布与通报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应急响应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期评估
6. 现场处置
6.1 处置原则
6.2 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6.3 工作程序
6.4 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6.5 技术措施和后勤保障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技术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法律保障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制定
8.2 应急预案修订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成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确认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发生以下一种情况涉及本市: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或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以及与广东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发生以下一种情况涉及本市:
——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区)。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或以上地级以上市。
——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或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含50例),或死亡5人以上。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或以上县(区)。
——霍乱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或以上县(区)。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并有迅速扩散的趋势。
——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在本市两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
——腺鼠疫在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含9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公共卫生事件、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物价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林业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爱卫会、总工会、妇联、工商局,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四个工作组,成员由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4)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5)协同市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其他相关工作。
(6)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取得各新闻媒体对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的主动支持与配合。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应对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答复社会关注问题。
(3)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收集相关材料。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5)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3.4 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委派的临时组织,事发地党委、政府(部门)要服从临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现场的应急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负责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3.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1)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应付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系统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本级疾控机构不能做出鉴定或检测的,应及时按要求送交上级疾控机构处理。
(3)卫生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饮用水、食品、传染病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督促与落实。
3.6 其他成员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市发展改革局: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教育局: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公安局、国安局、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药械专项经费,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费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交通、民航、铁路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外经贸局: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市物价局: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调查处理及医疗救治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组织好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间的药械市场治理整顿,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积极组织应急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市场供应及餐饮业监督管理。
市爱卫会: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开展除“四害”(病媒生物防治)活动。
市工商局: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收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3.7 组织体系框架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1.1 依靠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常规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霍乱、非典型性肺炎等实行重点管理。
4.1.2 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制定监测管理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的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进行监测报告。
4.1.3 建立健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对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实行网络直报。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并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1.4 对当地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4.2 疫情分析预测
4.2.1 法定传染病疫情预测
(1)市卫生局成立惠州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医院、中医医院、第一人民医院、结核病防治研究所(职业病防治院)、皮肤病防治研究所等单位的流行病、临床及检验方面的专家组成。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市卫生局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
(3)定期举行由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成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分析会议,根据接到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按月、季、年作出我市的传染病疫情分析。
(4)参加疫情分析会的人员要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的内容提供疫情分析所需资料;对于个人或社会机构举报的疫情信息要详细记录,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将有关处理信息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单位)。
(5)季度、年度疫情分析报告由参加疫情分析会的专家在会议结束时完成,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卫生局,疫情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季(年)的疫情基本情况及其分析;下一季(年)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有关建议。
(6)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相关疫情分析会议。
(7)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疫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信息。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要加强管理,规范监测内容,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有关信息,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多面广的作用,形成多渠道、多方式收集预测预警信息的局面,为专家组提供可靠的疫情资料。
4.3 预警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预警。
4.4 报告
4.4.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4.2 报告程序和时限
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卫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市卫生局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网络直报的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了解。当初步判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分疫情或中毒等,立即通知相应机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处置,并报告市卫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三种。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作出事件进程报告。
①首次报告。紧急情况下,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首次报告可先对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②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③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市卫生局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发展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以及采取的措施、经验与教训等。
4.5 信息发布与通报
(1)市卫生局是全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部门,经省批准后可对外进行公布。
(2)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应急响应
5.1.1 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响应。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卫生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判定,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同时,向市政府建议,要求各有关区域和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5.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停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做好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1.3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和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
(2)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调集社会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6 现场处置
6.1 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名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产生的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和影响。
6.2 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6.2.1 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
6.2.2 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2.3 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凡就近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6.2.4 支持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机构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6.2.5 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临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向市政府汇报。与当地政府及卫生、公安、武警、通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6.3 工作程序
6.3.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6.3.2 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6.3.3 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2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6.3.4 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准确可靠。
6.4 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临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及疫情情况,由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6.5 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6.5.1 技术措施
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卫生部有关技术方案。
6.5.2 后勤保障
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多方协作,快速、准确、高效配合现场工作。
6.5.3 现场通讯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准确通报信息。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7.1.2 应急医疗卫生队伍
市、县(区)分别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7.1.3 医疗救治网络
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市卫生局指定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全市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7.2 物资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更新;各种器械、设备要经常调试,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
7.3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7.4 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制定
各县(区)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 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由市卫生局负责,并报市政府批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9.2 解释部门:惠州市卫生局。
9.3 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8年2月25日印发的《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惠府办〔2008〕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