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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对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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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发改电力〔2013〕1550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3-10-11生效日期:2013-10-1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冀北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河北分公司、主要发电企业:

  为有效控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应对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应对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11日

河北省应对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效控制和治理大气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相关单位应急响应。各级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要遵循政府主导、协调联动、统筹兼顾、节控并举的原则,减少用电需求,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先行压减工业用电负荷。重点压减钢铁、水泥、焦炭、化工等高污染行业用电需求,为相应减少发电生产创造条件。

  (三)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在保证电网安全和民生、重要用户供电、供热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及时协调外购电力,最大程度减少省内电力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四)强化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大容量、高效、热电联产和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的机组上网发电,有效降低单位煤耗和排放;减少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措施不达标机组、非热电联产机组以及综合效率低的机组出力。

  二、预警分级

  出现持续重污染天气时,适时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分为三级,分别为Ⅲ级(空气质量重度污染300≥AQI>200,AQI空气监测点日均值)、Ⅱ级(空气质量严重污染500>AQI>300)、Ⅰ级(空气质量极严重污染AQI≥500),Ⅰ级污染为最高级别。

  Ⅲ级预警:未来72小时内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AQI日均值>200)天气时,发布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未来72小时内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严重污染(AQI日均值>300)天气时,发布Ⅱ级预警。

  Ⅰ级预警:未来72小时内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极严重污染(AQI日均值≥500)天气时,发布Ⅰ级预警。

  三、应急措施

  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一)协调联动。当Ⅲ级、Ⅱ级或Ⅰ级预警发布后,采取停止淘汰类企业供电、限(停)工艺单耗高于国家或地方标准以及其它所有污染企业用电、对一般工业企业采取有序用电措施等,尽最大可能减少用电需求。电网公司依据工业用电负荷下降幅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减少发电生产。必要时组织外购电力,保证电力总量平衡。发电企业严格执行调度指令,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制定高污染企业限(停)产序位。各设区市、直管市政府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由高到低对辖区内工业污染企业进行排队,制定临时限(停)产企业序位。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依次启动应急措施:

  Ⅲ级预警:对排序前40%的企业采取限(停)产措施,淘汰类企业全部停产;如污染天气2天内仍无好转迹象,启动Ⅱ级预警应急措施。

  Ⅱ级预警:对排序前70%的企业采取限(停)产措施,淘汰类企业全部停产;如污染天气2天内仍无好转迹象,启动Ⅰ级预警应急措施。

  Ⅰ级预警:对所有污染排放企业、淘汰类企业采取停产措施;对除满足民生、党政机关等重点单位必须的用电、供热需求外,其余燃煤锅炉和5万千瓦及以下非供暖小型火力发电机组应适时停运;相应启动一般工业企业有序用电方案。

  (三)优化调度方式。电网公司应根据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高到低(常规机组按60万千瓦、30万千瓦、20万千瓦及以下三个等级)依次调用燃煤机组上网发电;供热期间,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优先调度热电机组上网发电;原则上安排风电、生物质发电、光伏发电全部上网发电;积极安排利用余气发电机组上网发电;进一步优化电网运行方式,使电网负载和潮流分布更加合理,全面节能降损;必要时组织外购电力。

  (四)强化发电企业环保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火力发电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火力发电企业必须最大限度降低对大气污染的影响。

  1.完善环保设施。凡属于燃煤、生物质、垃圾、矸石以及其他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确保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到位并保持正常运行。保证排放物环保参数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标准。

  2.加强固体排放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存放、运输固体排放物过程中产生扬尘,全力消除粉尘污染源。

  3.定期检查环保设施。按照有关标准要求,适时监测、检查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使用情况;对设施陈旧、处理效果不好的设施责令限期整改。

  4.严把燃料关。生物质发电企业未按环评要求擅自掺用煤炭作为燃料的,一经查实,停止上网发电。

  (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1.加快推广使用热泵技术。对已经建成但暂时没有条件集中供热的居民小区,鼓励使用地源热泵技术取代燃煤锅炉等传统供热方式。

  2.加快推广使用地热资源。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地热资源的储量和水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鼓励将地热资源用于办公、商业和居民采暖。

  3.鼓励开发使用其他非燃煤新供热技术。

  四、责任分工

  (一)环保和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环保部门要检查、督导污染排放企业污染治理情况,保证各项措施到位并正常运行;会同电监部门定期对火力发电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结果。

  (二)环保部门会同工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导各设区市、直管县政府按照污染排放总量对工业污染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制定应急限(停)产序位。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电网公司根据环保、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等级制定用电负荷压减方案和相应发电负荷调控方案,并确保及时启动。当本网可调电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及时组织协调外购电力。

  (四)各设区市、直管县政府根据环保、气象部门发布的污染预警等级,按照确定的应急限(停)产企业序位,经与市级电网公司沟通后,及时向社会发布限(停)产令。

  污染预警解除后,各设区市、直管市政府应及时发布解除限(停)产信息,明确解除限(停)产时间;电网公司应按照设区市政府解除限(停)产信息,及时恢复有关企业生产供电。

  (五)电监部门对电网公司执行限(停)产令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发电企业执行电网调度指令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对火力发电企业落实环保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结果。

  (六)电网公司要按照限(停)产令,减少或停止电力供应;发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电网调度指令,确保及时将发电负荷压减到位。

  五、强化组织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主管领导为召集人,省环保厅、工信厅、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河北分公司、重点发电企业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研究部署全省应对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工作。各设区市、直管县应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二)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建立通畅的工作机制。要依据环保、气象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沟通情况,发布信息,确保协调联动,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和处置。

  (三)不定期会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为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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