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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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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安监﹝2014﹞60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4-10-27生效日期:2014-10-27

各市州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统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预防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导企业自主创建

  各级安监部门要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督促企业严格依照《办法》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每年对照标准开展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网上提交。企业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自主选择评审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也可依托自身力量自主创建。自主创建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选送自评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考试并全过程参加创建工作,非自主创建企业的自评人员要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咨询。

  二、着力提高标准化创建质量

  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隐患自查自改月报系统建设纳入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照标准扎实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严防搞突击、走过场、走形式。

  (一)严格申请准入条件。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及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以下泛称“二级”)由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织评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②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没有生产安全事故超指标情况。申请二级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按照相关要求建立隐患自查自改月报系统并运行良好,隐患及时排查治理到位;②健全和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到位,没有“三违”等非法违规行为;③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④经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同意推荐。申请一级的企业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核定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二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局考核确定,每两年考核确认1次,并向社会公告。二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获得乙级以上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资质;②三年以来评审业务开展正常,有相关工作业绩,评审质量较高的(新成立的评价单位经严格考核确定后,其业绩作为重点跟踪考核);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没有服务对象投诉乱收费等不良行为;④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的资格;②经过相关业务培训。二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确认程序:①在省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和标准;②根据报名情况,由各业务处室、评审组织单位初步考核审查确定名单;③由相关处室审查资质条件;④由省标准化办公室汇总报省局审批确定并公告。各市州安监局参照以上条件和程序,核定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必须坚持严格实行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分离制度,加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

  (三)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按照修订后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三级企业评审程序由市州安监局参照二级企业评审程序执行。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评审合格企业经公告后,授予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评审过程中,评审组织单位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职责范围内的参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对下级安监部门负责的评审企业进行抽查。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借创建活动牟取不法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坚持“谁评审,谁负责”,评审单位对其作出的评审结论负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达标企业动态管理

  (一)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达标企业健全内部机制,对照标准进行日常管理,认真实施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制度,按照《办法》要求每年年初自评1次,自评报告除提交网上外,当年3月1日前报属地安监部门和发布公告的安监部门业务处(科)室,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

  (二)建立跟踪服务制度。评审单位要对其评审通过的达标企业加强跟踪服务,每年6月1日前回访1次并将回访记录报安监部门业务处室,帮助企业巩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建立淘汰退出制度。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安监部门相关业务处室(科)和评审组织单位提请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①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②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③企业发生性质恶劣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并超事故控制指标的。④没有按要求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经督促不整改的;⑤达标后现场安全管理、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严重滑坡的。对被撤销等级的企业,原发证单位应收回证书、牌匾,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受理申请。

  (四)严格期满复评。标准化达标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根据自愿原则,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换发证书、牌匾。如达标企业提升到更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四、加大创建成果运用,实行差异化管理

  建立达标企业通报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效果实行差异化管理。定期向同级发改、财政、国土、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通报企业标准化创建情况。对达标企业,在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专项资金、用地融资、工伤保险与安全责任险费率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坚持服务企业,严格纪律要求

  各级安监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一是要做到“两个严禁”:严禁各级安监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收取任何费用,安监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参加评审、咨询活动,不得谋取个人利益;严禁指定评审机构开展达标评审,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开展评审、咨询活动。二是要坚持咨询单位、评审单位分离制度,对企业进行咨询指导的单位,不得对该企业进行评审。三是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服务费的复函》(湘价函〔2013〕212号)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要保证评审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坚持按照合理降低收费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负担,严禁违规收费、乱收费,严禁哄抬服务价格。四是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创建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六、强化创建组织领导和情况报送

  各市州安监局要根据《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重新调整优化标准化建设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质量保障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标准化日常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抓好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要明确1名联络员(填报附件1),专门负责报送标准化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数据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地区的标准化创建工作总结、创建数据(附件2)报送至省安监局协调处,邮箱xtc8975@163.com。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省局标准化建设相关文件中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市州标准化建设组织联络表

  2.市州标准化创建进度表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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