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法规〔2016〕8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1-14生效日期:2016-01-14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省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于2016年1月11日,经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有1项职责未履行,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项以上4项以下职责未履行,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4项以上职责未履行,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三)实施标准: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实施标准: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实施标准: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三)实施标准: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实施标准: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伪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三)实施标准:

  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不全但作了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有记录但不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记录不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实施标准: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规范,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实施标准:

  1.有3名及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进行安全评价不规范的,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三)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三)实施标准:

  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三)实施标准: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一)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三)实施标准:

  1. 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 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对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三)实施标准:

  1. 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 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三)实施标准:

  1. 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 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实施标准:

  1.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1台(套)或者1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2台(套)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3台(套)或者3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4台(套) 以上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标准: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三)实施标准:

  1.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实施标准:

  1. 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三)实施标准:

  1. 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进行爆破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实施标准:

  1.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标准: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有1处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处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不明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三)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设有紧急疏散出口,但标志不明显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设有紧急疏散出口,但锁闭、封堵,不能保持畅通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一)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施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一)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标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实施标准:

  1.迟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隐瞒不报、谎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施标准: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5人死亡,或者24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5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7.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8.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9.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0.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

  11.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

  12.造成12人死亡,或者58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罚款;

  13.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罚款;

  14.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15.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260万元以下罚款;

  16.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60万元以上320万元以下罚款;

  17.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2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罚款;

  18.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80万元以上440万元以下罚款;

  19.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4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同地区相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天然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