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确保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客观公正。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第四条 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应当坚持“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并将水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第五条 水质监测考核数据采用市水环境质量通报数据,以县区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季度平均浓度较目标值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建立有效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第六条 市对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对县区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市级对各县区补偿金额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统一结算。
第七条 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库,专项用于补偿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按照以下方法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并计算各县区补偿资金:
县区补偿金额度=(水质COD考核目标值-本年考核季度COD平均浓度)×COD生态补偿系数+(水质NH3-N考核目标值-本年考核季度NH3-N平均浓度)×NH3-N生态补偿系数
县区水质考核目标值为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即COD 30毫克/升、NH3-N1.5毫克/升。
污染物浓度以毫克/升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COD为2万元/毫克/升,NH3-N为30万元/毫克/升。
第九条 各县区获得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 各县区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需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备案。市财政、环保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对水质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环保、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