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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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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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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4〕35号

颁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4-06-17生效日期:2014-06-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确保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客观公正。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第四条 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应当坚持“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并将水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第五条 水质监测考核数据采用市水环境质量通报数据,以县区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季度平均浓度较目标值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建立有效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第六条 市对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对县区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市级对各县区补偿金额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统一结算。

  第七条 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库,专项用于补偿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按照以下方法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并计算各县区补偿资金:

  县区补偿金额度=(水质COD考核目标值-本年考核季度COD平均浓度)×COD生态补偿系数+(水质NH3-N考核目标值-本年考核季度NH3-N平均浓度)×NH3-N生态补偿系数

  县区水质考核目标值为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即COD 30毫克/升、NH3-N1.5毫克/升。

  污染物浓度以毫克/升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COD为2万元/毫克/升,NH3-N为30万元/毫克/升。

  第九条 各县区获得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 各县区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需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备案。市财政、环保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对水质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环保、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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