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安全监管局:
为保质、保量完成“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示范创建和示范企业奖补审核工作质量,加强示范创建和示范企业奖补审核专家管理,确保示范创建和示范企业奖补审核结果公正、公平、公开,现根据《佛山市安全监管局“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佛安监〔2018〕152号)的有关要求,将审核工作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审核组织机构
(一)成立“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奖补对象审核工作执行委员会
主 任:魏 钰 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林凯军 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江涛 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 员:刘 伟 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
郑 涛 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科科长
李永清 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科科长
郭 伦 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黄 伟 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科科长
刘正芬 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科科长
朱锦泉 市安全监管局应急中心科长
冼碧玲 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科负责人
叶 强 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负责人
执行委员会对审核工作全面组织领导,对各阶段的审核工作作出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审核标准,监督审核全过程。
(二)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廉政风险防控小组、审核专家小组、审核工作保障小组。在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1.成立执行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刘 伟 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
副主任:郝喜川 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副科长
成 员:戚丽华 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员
刘 晋 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科科员
唐倩兰 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科政府雇员
冯尚平 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科科员
袁锦垣 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许慧君 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科科员
戎书平 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科科员
邓 刚 市安全生产应急中心副主任科员
侯国剑 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审核标准,执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选取、协调、组织审核专家开展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专家进行管理。
2.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何江涛 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市安全监管局机关纪委书记)
组 员:侯国剑 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市安全监管局纪检工作具体负责人)
郑汉文 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科科员(市安全监管局机关纪委委员)
廉政风险防控小组负责对整个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及资金奖补工作进行廉政风险防控,跟踪监督验收、审核各环节,调阅创建、验收、审核工作资料,及时查找和纠正工作存在的廉政风险。
3.成立审核专家小组
以佛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基础库,挑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类别为安全管理类、职业健康类的专家,成立不少于3人的审核专家小组,组长由审核专家小组成员自行确定。审核专家组成员可根据工作实际所需的职称、专业类别对专家库进行适当调整。
审核专家组在执行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独立开展相关审核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同时接受廉政风险防控组的监督。
4.审核工作保障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郝喜川 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副科长
组 员: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侯国剑、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员戚丽华及各区“智能制造、本质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具体负责人(请于2018年7月13日下午下班前,将名单报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
审核工作保障小组负责为资金奖补对象审核工作提供车辆派遣、专家费用支付、企业联络沟通等保障服务。
二、参加示范企业奖补资金审核专家的确定
(一)采取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由执行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对符合所需要求的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随机抽取,并确认专家自愿且有时间参加审核工作后,报执行委员会批准;
(二)参加审核工作的专家人数应在3人以上;
(三)初步选定的审核专家是审核对像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审核对像有利害关系、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三、评审专家管理
(一)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1.接受聘请,担任审核专家小组成员;
2.阅读、研究论证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示范企业有关的主要信息和数据;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示范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出的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4.对资料和现场审核中发现的疑异,有权要求示范企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回答;
5.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的,有权向局纪检监察科室举报;
6.取得参加审核活动的劳动报酬;
7.对审核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二)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1.按时参加审核工作,依法接受审核专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遵守审核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审核对象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依据审核标准,对审核对象进行系统的审核,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4.对本人所提出的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5.在审核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审核专家;
6.参加起草最终审核意见;
7.参加审核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8.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审核专家管理部门。
五、审核内容
1.企业示范创建工作验收内容分为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两个部分。(详见附件1、2)
2.示范企业的资金奖补审核内容分为资料审核、现场审核两个部分。(详见附件3、4)
六、审核纪律
(一)协助开展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专家审核工作、影响专家意思表达,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专家提出的意见,损害示范企业的合法权益;
2.不得为了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与他人串通、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4.不得收受示范企业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得泄露、披露或擅自使用示范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1.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审核专家,经审核工作执行委员会同意的;
2.因身体健康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审核专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1.违反廉政或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缺席审核工作的;
3.专家在审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4.审核工作执行委员会认为应当取消其审核专家资格的其他情形。
附件:1.企业示范创建资料验收标准
2.企业示范创建现场验收标准
3.示范企业资金奖补对象资料审核标准
4.示范企业资金奖补对象现场审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