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06年12月30日被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7版)》(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0号)废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严格防止有毒化学品非法进出口,切实加强《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履约工作,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凡进口或出口《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应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程序,到国家环保总局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二批)》中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