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08年12月31日被《关于公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66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0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和我国调整后的商品编码,现修订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7版)》,本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凡进口或出口《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7版)》中化学品的,应按照新的商品编码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2006年签发的上述单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