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清环〔2020〕160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0-06-01生效日期:2020-06-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市气象局、市供销合作社: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清远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日

清远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土壤污染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2017〕42号)和《清远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并作为本年度土壤重点工作进展评估的依据。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成果应用

  (一)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2020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数据上报、审核与入库等工作,并于10月底前完成成果集成报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底前,完成2个重点工业园区用地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各县(市、区)结合清远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成果,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在产企业,督促该类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发现已关闭搬迁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且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将该类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监管。市农业农村局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鼓励各县(市、区)开展受污染耕地污染成因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一)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清城区、清新区、连州市、英德市、阳山县人民政府督促2017年至2019年公布的重点监管单位,2020年底前至少要开展一轮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确保对2017年至2019年公布的重点监管单位,2020年底前至少要开展一轮周边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排查,动态完善清单。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英德市、佛冈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完成共8个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的整治工作。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紧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总目标,持续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确保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三)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化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清城区、连州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对纳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场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需要整治的堆存场所,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市直有关单位要逐项核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情况,于2020年11月底前将核查结果汇总到市生态环境局,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全力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逐步完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参与)

  (四)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持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完成整治的要划定管控范围,做好移交和后续管理;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95%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收集、转运和处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推进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市农业农村局督促英德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20年底前,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确保规模化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确保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用地详查等成果,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边界核实工作,形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于2020年8月底前汇总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报告,并将工作成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参与)

  (二)稳步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入库数据,以及2020年下一阶段农用地安全利用等目标任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先排查、后治理”的思路,继续开展受污染耕地区域排查登记和必要的加密调查。针对安全利用类水稻超标区,实施农艺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进行风险管控,确保水稻达标生产;针对严格管控类水稻超标区,结合本地农产品产业优势、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一村一品”等项目,推动种植结构向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调整。到2020年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一)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结合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的污染疑似地块、污染地块等空间信息,2020年底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管理。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影响周边敏感人群。(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二)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土地开发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建立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建设用地在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土地供应(收回工况仓储用地)、治理修复等环节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行相关措施及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土地开发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建设用地有关报告评审。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家和省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评审工作指引,制定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流程、审查要点、专家库管理办法和从业单位管理办法。(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千吨万人”(供水人口在1万人或日供水1千吨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做好各县(市、区)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卫生健康部门对分散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2020年底前实现地下水型水源取水口水质监测全覆盖,每季度监测一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参与)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本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地下水污染状况摸查工作,逐步建立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各县(市、区)持续推进城市和农村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气象部门督促指导在营加油站按有关标准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市自然资源局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已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指导,佛冈县人民政府加快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工作。(佛冈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参与)

  六、落实土壤污染重点项目

  (一)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清远市清城区电子废弃物拆解场地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项目、新洲金矿尾矿整治项目、英德市东华镇稀土盗采迹地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试点示范工程项目、阳山县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阳山县人民政府按项目责任主体落实)

  (二)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2020年年底前,完成连南瑶族自治县鑫科矿业有限公司亚基寨大理岩矿环境、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山联白带梁岩大理岩有限公司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

  七、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一)积极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各县(市、区)围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调查与评估、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能力建设等工作,积极筹划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并按月在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储备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二)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认真做好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运行工作;完成国家、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度监测任务,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入库。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讲和解读工作,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作为相关培训的重要内容。围绕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解读、风险防控与对应、企业及公众责任、案例警示等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等参与)

  八、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

  (一)监督目标任务落实。2020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

  (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综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十三五”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规划的编制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结梳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有关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展和改革局、土地开发储备局、财政局、市科技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方案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同地区相关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有效期的通知
清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