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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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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0-09-30生效日期:2020-09-30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已由东莞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2020年9月30日东莞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东莞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议案。会议认为,《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大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求。鉴此,会议决定:废止《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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