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环城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III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三、军用、警用、消防、救护以及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原《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东府〔2018〕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