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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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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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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23〕148号

颁布部门: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11-10生效日期:2023-11-1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10日

包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供水突发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2 工作机构与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工作组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3.2 监测网络

  3.3 预警

  3.4 预警级别

  3.5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3.6 预警响应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报告内容

  4.3 先期处置

  4.4 响应启动

  4.5 响应级别

  4.6 处置措施

  4.7 信息发布

  4.8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和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科技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通讯与信息保障

  6.6 培训演练

  6.7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制定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应对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重大安全事故,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各部门、供水企业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依据职责分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应对紧急情况。

  1.2.2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供水企业分工。加强内部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

  1.2.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供水企业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4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明确和落实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1.3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城市供水条例》《包头市供水条例》《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包头市供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流凌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3.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使水源枯竭;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1.5 供水突发事故分级

  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事件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20万人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50%以上。

  1.5.2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15万—20万人;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40%—50%。

  1.5.3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10万—15万人;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30%—40%。

  1.5.4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5万—10万人;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20%—30%。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成立包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包头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包头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1.2 主要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拟定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结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供水事件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报、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 工作机构与职责

  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市水务局有关科室、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预案;

  2.建立相关的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

  3.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4.指导、组织供水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5.发生供水事故时,负责甄别供水事故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6.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根据分工组织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7.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指挥部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开展信息和通知发布,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网络宣传引导、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市发改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应急输水、调水和供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做好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重建规划工作;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按部门职责协助组织有关力量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环境污染的应急工作,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为应急抢险提供供热、燃气等设施地下管线资料,负责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险和恢复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市政绿化特种车辆对指定位置饮水供应,负责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损坏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市水务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负责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督导各供水企业供水应急预案演练;指导有关供水企业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等方案;负责调度城市供水水源,启动应急和备用水源,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市卫健委:负责水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水质卫生安全监测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配合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市场乘机哄抬涉水商品物价的违法行为。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供水车辆对指定地点进行送水。

  包头供电公司:负责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修提供电力供应,为应急供水提供电力保障。

  市水务集团、包头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设施运行及管理工作,加大供水设施巡视巡查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调度城市供水;供水设备设施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供水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组建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修设备保养维护和物资储备工作,接受指挥部统一调度安排;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水公告和水质信息。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抢险人员和物资,指挥实施抢险预案,确保实现应急供水目标。主要负责对供水突发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尽快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指导有关单位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

  2.5 专家工作组

  指挥部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有关专业部门、供水行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研究制定供水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

  各部门在应对处置供水突发事故中要建立工作日志,做好处置过程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河流水体水质监测,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市卫健委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各供水企业应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水质监测系统,负责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作出报告。

  3.2 监测网络

  以内蒙古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包头监测站为中心、包头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质检测部门组成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的处置建议等。

  3.3 预警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供水突发事故级别,预警信息应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供水事故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3.5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接到报警信息后,市水务局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红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受停水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以及工业用户进行专门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的及时、广泛、有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科室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接收结果。

  3.6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1.指挥部向有关各部门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指挥部及时搜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故的监测和预警;

  3.指挥部及有关供水企业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4.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5.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度抢修装备、物资、器材,确保随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指挥部做好启动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暂时停止企事业单位用水方案的准备工作;

  7.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调度和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用户做好应对停水的用水保障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现城市供水异常情况后,供水企业应立即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供水事故一经确认,各供水企业要立即如实向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供水企业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起因、现状等,并予以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指挥部确认后,采取预警措施,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4.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补报的方式。

  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故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 先期处置

  确认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后,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响应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向指挥部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实施。

  4.5 响应级别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时,由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部调度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超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政府组织、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故时,由指挥部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超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政府组织、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故时,由指挥部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任现场总指挥。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故时,由供水企业启动企业专项应急预案,利用企业资源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超出供水企业处置能力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 处置措施

  4.6.1 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做好现场信息搜集整理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2)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城市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在城市供水水量和供水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合理调配供水水源,限制、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优先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必要时实行限额供水。

  (7)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为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2 当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供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根据供水管网布局,科学调度水量、水压。配合有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切换或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

  (4)当城市供水水源设施发生垮塌、损坏致使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城市供水,需限量供水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生产,并做好组织调度。

  (5)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供电设施,同时联系电力部门提供应急发电车,尽快恢复供水。

  (6)当消毒剂严重泄漏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启动吸收装置,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危害程度设置安全防护区,采取喷淋降解,并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

  (7)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8)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供水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9)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4.7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信息发布主要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信息,由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集中、统一管理,在应急处置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具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突发供水事故有可能影响其他地区和单位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有关地区和单位发出通报。

  4.8 响应终止

  供水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故由负责处置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调查和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参与处置的各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2.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3.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

  4.对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等。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由指挥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依托供水企业组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队伍,供水企业组织以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为主的救援队伍。各级应急抢险队伍要保证工作状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2 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建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组成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定期对城市供水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6.3 物资保障

  各供水企业要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建立完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新。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服从指挥部统一调配。

  6.4 资金保障

  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别承担。

  6.5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成员、供水企业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6.6 培训演练

  各供水企业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定期组织针对水源污染、火灾、爆管、消毒剂泄漏等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6.7 监督检查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制定与更新

  市水务局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与更新,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作出相应修改,预案修订完成后,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报批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各供水企业应参照本预案编制本部门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水务局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事故或者在应急管理和处置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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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