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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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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市监发〔2024〕16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4-03-07生效日期:2024-03-07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相关要求,做好本市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责任落实,规范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和检验工作,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工作效能,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发挥自行检测的技术核验作用和检验工作的技术把关作用。加强监督管理,营造守法诚信、公平公正、服务规范的电梯检测环境。筑牢安全基础,守好安全底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检测的市场属性,强化电梯检验机构对安全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并维护电梯检测市场良好秩序。坚持规范从业,通过执法检查、质量抽查、证后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和违法惩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广泛监督,跟踪评价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着力提升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推动电梯检验工作有序过渡实施

  1.检验规则过渡期。2024年4月2日(不含)前,电梯检验机构可以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自2024年4月2日起,电梯检验机构严格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对于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并且已于2023年7月1日前书面告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此类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2.定期检验周期。2024年4月2日起,依据新版检规中关于定期检验周期要求,确定电梯定期检验时间。

  3.加强检验管理。各电梯检验机构要依据新版检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表格等,统一检验工作标准。做好内部宣贯和培训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熟

  练掌握检验要求。配齐检验所需的音像记录设备和储存设备,严格按照新版检规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确保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

  (二)严格执行自行检测要求

  1.自行检测周期。自2024年4月2日起,在新版检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2.自行检测主体。电梯自行检测的责任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符合自行检测要求的,可以对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的电梯开展自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也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自行检测。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为本单位的检测人员办理执业公示。

  3.自行检测信息同步。在北京市开展自行检测的单位,应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信息化系统对接工作,确保及时同步电子化自行检测信息。

  4.自行检测实施。自行检测单位应当制定包括检测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以及检测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测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检测工作,并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严格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要求实施检测,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和《电梯自行检测报告》。

  5.自行检测信息公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以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电梯使用者阅读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6.换领使用标志。自行检测项目均符合检测规则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在检测当月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按要求进行张贴。检验机构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1个工作日内,对填写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打印发放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自行检测主体责任,明确检测时间,建立检测质量监督制度,稳妥做好自行检测组织实施工作。要对自行检测不符合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的,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组织协调电梯维保单位配合开展自行检测工作,在现场检测与整改中提供支持。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强化检测单位责任落实,定期对电梯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合规性进行全面查验,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质、证件挂靠、无证人员检测、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业乱象。二是加强检验、检测质量监管,对检验、检测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抽查,复查检验、检测结果,客观公正评价检验、检测能力和质量。结合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对问题集中的检测单位和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三是推进非现场监管,结合“一梯一码”在检测环节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线上”查验电子报告、检测人员身份等内容,提升监管效能。

  (二)强化信用监管和违法惩戒

  一是加强信用监管,对于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严重行政处罚的单位,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是强化公开警示,向社会公开自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提示电梯使用单位审慎选择检测单位。三是加强许可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四是加强电梯使用单位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超期未检测、不执行检测整改要求、电梯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仍继续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是加强自行检测及整改情况公示管理,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切实履行公示职责,便于乘客查看监督。二是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及时妥善处置电梯检验、检测类诉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发挥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检测能力和质量,提升守法诚信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筹安全和改革,稳妥有序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电梯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自行检测主体责任,确定自行检测单位,稳妥做好自行检测组织实施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检测质量。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加强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督促相关单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和多样的宣传方式,积极向相关单位宣传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要求,做好政策解读,重点提示电梯使用单位提前做好自行检测准备工作。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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