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嘉阳集团公司:
汛期将近,为切实做好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暴雨、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现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加强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20〕1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全省煤矿实际,对2020年汛期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迅速组织开展煤矿水害风险隐患排查管控和治理
各煤矿企业要坚决克服“年年防汛不见汛”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防重于排,防重于治”的水害防范理念,全面组织开展雨季水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全面排查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老窑积水区、相邻的近年关闭矿井采空积水区、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封闭不良地质钻孔、裂隙富水区等各类地下水害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二是查清查明井田范围内地表河流、溪沟、水库、井、泉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等地表水害安全风险,以及采煤塌陷区、地裂缝区等重点威胁区域,逐项制定防范措施,实施治理工程。三是全面检修矿井排水泵、排水管路、配电开关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排水能力评估和调试,全面清理水沟、沉淀池和水仓,4月底前完成联合排水试验。四是全面检查地面变电所、风机房、入井轨道、电缆、管路、皮带架等的防雷接地设施,开展煤矿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五是全面清查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患现状调查报告、矿井充水性图、防治水台账等煤矿基础防治水资料,结合煤矿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技术措施。
二、夯实企业内部岗位责任,落实现场防治水措施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工作各项措施。一是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督促本企业各岗位人员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二是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逐个作业点分析研判矿井“水害水源、透水通道、危险部位”,抓住关键问题,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三是严格执行“三专两探”工作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井下探放水必须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制度,对现有探放水措施进行再审定、再落实。四是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消除老空突水威胁。五是严格执行积水区域划定“三线”和探放水基准线“两把锁”措施,始终确保探放水安全距离达到规定要求。六是落实河流改道、河床堵漏、修筑防洪堤坝、准备防洪沙袋等地表工程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淹井。
三、建立汛期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防治水工作制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汛期煤矿防治水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全面压实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责任。一要与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汛期信息研判和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强化暴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沟通与共享。二要对煤矿企业在汛期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派驻技术督导组进行督导帮扶。三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9〕71号)要求,严把煤矿复工复产关,将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复工复产的重要前置条件。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水害防治制度。一要严格执行重大险情停产撤人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利,发生突水(透水、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二要严格执行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在暴雨、洪水期间,煤矿要安排专人负责对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采煤塌陷区、地表水系明显渗漏点、井下密闭、防水闸门(墙)等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视和水量观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三要严格执行联防联测工作制度,与相邻煤矿在汛期前进行一次井下工程联测,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通知相邻煤矿,并制定措施进行处置。
四、突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执法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监管,5月底前对区域内已复工复产、启动隐患整改煤矿的汛期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其中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数量不少于20%。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未按要求开展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水文地质类型划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未正确划定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的,未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水害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防治水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应配未配地测副总工程师的,一律予以顶格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整顿)。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对中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劣质技术报告及技术服务的,相关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本区域内从事煤矿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做好应急准备,严格值班值守信息报告
煤矿企业要检查补充应急储备物资,按要求配齐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汛期专题安全培训,及时开展汛期专项应急演练。同时,加强汛期煤矿现场带班和地面调度值守制度的落实,时刻保持头脑清醒,遇到重大险情第一时间处置和报告。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及时研判并向煤矿推送暴雨洪水、雷电、大风等异常天气预警信息,果断下达监管工作指令,主动跟踪各煤矿应急响应情况。出现重要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一旦发生水害事故,立即启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做到有序、有力、有效救援处置。
附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加强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2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