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江门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
附件:江门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
江门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对江门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节能专项资金:(一)在江门市内注册的工业企业;(二)在2019-2020年期间通过能源管理中心或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三)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得“江门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二)对通过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工业企业,在项目未享受我市本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前提下,按照项目总投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通过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不需提交申报材料,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市公布清洁生产企业的认定文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二)通过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企业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注册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江门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总投资的全部支付发票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到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抄送江门市财政局。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第六条 资金安排。专项资金由江门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 资金拨付。江门市财政局根据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资金,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到相关企业。
第八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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