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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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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1-07-01生效日期:2021-07-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粤安〔202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一、总则

  (一)监管体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二)规划要求

  按照“统筹、调整、搬迁、聚集”的原则,科学确定化工行业发展定位和规模。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设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

  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和危险物品卸载基地外在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设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结构政策和《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三)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四)风险管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五)本质安全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主管部门现行的规范及文件要求进行安全管理,提高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

  (六)使用环节管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使用安全许可。

  (七)生产、储存环节管理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八)运输环节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将车辆动态监控终端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运输。

  (九)经营环节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十)化工园区管理

  按照“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应急管理”五个一体化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加强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促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推动化工园区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容量,推动化工园区实施安全管理一体化。鼓励和支持化工园区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建设园区内外关键资源信息的智慧管理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等,构建智慧化工园区。

  (十一)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对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各部门、各企业应针对其产生安全风险的主要环节,在法律法规和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研究推进实施《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管控措施,并按照管控措施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十二)油气输送管道

  油气输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从源头合理布局。加大在役管道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管理、风险排查管控、隐患排查整治。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十三)责任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设储存)、储存、运输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十四)信用体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清远)。

  (十五)电子标签

  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二、全市禁止部分

  (一)《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全环节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二)禁止准入的危险化学品项目根据国家、省、清远市及化工园区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三)全市设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限行区域,具体的禁、限行路线以及禁、限行时间以清远市公安局的相关要求为准。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一)《目录》中“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中心城区区域允许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设储存);“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非主城区区域允许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设储存)。

  未列入《目录》“全市禁止部分”“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以及“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只能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涉及国计民生的危险化学品除外。

  (二)经营企业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市范围内,其经营范围不受《目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限制。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和使用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四)企业确需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设储存)未列入《目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辖区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程序由清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其他政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附则

  (一)《目录》适用于除港口码头区域以外的清远市行政区域。《目录》所述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清城区与清新区太和、太平、三坑、山塘南部四镇,具体范围参考《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

  (二)《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为负面清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为正面清单。

  (三)《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使用、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统称。

  (四)《目录》中所述的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具体参考《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15346)》,试剂储存、使用和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六)本《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过境运输)。

  (八)本《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包括设置储存场所、装置或者设施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

  (九)本《目录》由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式管控的方式,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目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目录》自2021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负面清单)

  2.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正面清单)

  3.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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