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
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支持提升煤矿智能化基础能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煤炭稳定供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59号)、《国家8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283号)和《黑龙江省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改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其中:煤矿安全改造补助资金以支持与煤矿安全直接相关的设备升级改造、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为主;煤矿智能化改造补助资金以支持煤矿智能化改造及省级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为主。
第三条 补助资金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编制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和煤矿智能化改造规划,依据规划建立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矿智能化改造项目库。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根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且需省级配套的煤矿安全及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省政府确定的煤矿安全改造重点项目及省级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建设项目。
(三)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地质保障系统、智能综采系统、智能掘进系统、智能主煤流运输系统、智能辅助运输系统、智能综合保障系统、智能安全监控系统、智能分选系统、智能经营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
(四)以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为重点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专项补助资金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补助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二)申报项目必须列入省级煤矿安全改造或煤矿智能化改造项目库。
(三)申报项目主要建设条件特别是资金来源基本落实,且应为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四)申报项目煤矿生产能力不低于年产30万吨的生产矿井,且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五)申报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已通过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唯一项目代码并完成备案程序,具备开工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补助资金不予支持:
(一)未纳入省级煤矿安全和煤矿智能化改造项目库的。
(二)项目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报项目或已完工项目。
(四)前期工作不充分,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煤矿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煤矿企业自行或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来源和实现绩效等。
(三)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承诺及项目备案材料。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真实性承诺。
第十条 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应本着企业主导、政府扶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与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拟支持项目申请,报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龙煤集团审核后,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复核。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依据复核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履行专家评审程序,形成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一)每年9月底前,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单位,向龙煤集团和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拟支持项目申请。
(二)每年10月底前,市(地)、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共同形成正式申请文件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其中县(市)级申请文件需同时抄报所属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龙煤集团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形成正式申请文件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三)每年12月底前,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在规定的申报日期结束后,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复核后的项目进行评审。
1.项目符合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改造的支持范围和条件。
2.没有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该项目。
3.项目已列入省级煤矿安全和煤矿智能化改造项目储备库,并通过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唯一项目代码并完成备案程序,具备开工条件。
4.项目主要建设条件特别是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属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且主要建设内容尚未完工。
5.支撑性文件齐备、有效。
6.符合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原则上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正式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地)、县(市)财政局和龙煤集团,同时抄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一)对于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需省级安排的配套资金,按国家规定标准和比例进行配套,并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
(二)其余省级补助资金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商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呈报省政府审批。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意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下达年度项目导向计划。
第十三条 市(地)、县(市)财政局及龙煤集团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工作进度及时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周期、招投标、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达产达效、竣工决算等负责。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龙煤集团。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龙煤集团是补助资金监管主体并对监管结果负责。补助资金下达后,项目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龙煤集团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项目单位责任、目标要求、完成时限、监督验收等事宜。有关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龙煤集团应及时总结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会同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审核筛选、组织评审、编制项目计划、制定绩效评价目标,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碍相关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时,须按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向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调整意见,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审核决算,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经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龙煤集团审核后,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备案。对不能完成实施方案确定建设目标的项目,依据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按照投资比例收回相应省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按规定组织编报补助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并会同省财政厅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采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助资金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龙煤集团应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汇总本级(企业)项目评价报告,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项目单位应对照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项目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龙煤集团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15〕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