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土〔2022〕19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11-02生效日期:2022-11-02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等有关文件和技术标准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强化监管、突出重点、提高申报可操作性,我局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分级分类管理

  按照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将本市产废单位分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和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重点监管单位,为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动态更新并定期发布。简化管理单位,原则上为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登记管理单位,为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简化管理的其他单位。当年度系统新注册企业危废年产生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等文件中较大的危险废物核算量确定。

  简化管理单位名单由区生态环境局(含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度简化管理单位名单报市固化管理中心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其中2022年度简化单位名单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报送。

  二、规范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在线申报

  产废单位应定期通过本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市固废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台账记录留存备查。其中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在线申报。简化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在线申报。登记管理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在线申报。

  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本市固废信息系统如实报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三、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

  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通过本市固废信息系统于每年3月31日前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信息系统自动形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完成备案。产废单位应按照管理计划明确的危险废物类别、去向等转移危险废物,并通过本市固废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产废单位拟出口危险废物的,应通过本市固废信息系统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填报拟出口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并取得备案。

  产废单位应通过本市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强化信息对接和应用

  市固化管理中心应组织开展本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的培训,做好相应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完善信息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危险废物台账上报等信息系统功能,加强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和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等的互联互通。

  市固化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报送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协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情况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15日前汇总分析本市上一季度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和利用处置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分析上一年度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要加强对产废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贯,指导帮扶产废单位加强危废信息化管理,在申报节点前组织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及时提交本市固废信息系统,并做好信息审核工作。

  市、区环境执法部门将信息系统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作为日常环境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虚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有关信息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