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工区安环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辐危中心、市监测中心,各分局,各相关处室:
为保障群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151号)有关要求,防止污水处理厂污泥造成二次污染,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是污泥产生的源头,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健全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建立污泥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管理机制,对污泥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泥随意倾倒现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一)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各环境监管部门要督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制定并落实管理制度,建立污泥管理台帐(见附件1),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按季度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
(二)污泥泥质须符合相对应的污泥处置泥质标准。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厂内对污泥进行预处理,并定期对污泥的成份、含水率等有关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着重分析汞、铬、镉、铅、砷等重金属。各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督性监测工作,重点监测以处理工业污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每季度监测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合相应泥质标准的,要进行加密监测。对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每年监测不少于一次。
(三)污水处理厂应公示本厂污泥管理情况(污泥日产量、外观、性状、处置方式、最终产物去向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监督。委外处理的,还应当包括运输单位名称、处理处置单位名称和处理处置方式等信息。
(四)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内的污泥处理处置和暂存场地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五)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经检测属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见附件2),联单应按季报送相关环境监管部门。
(六)污泥运输应当符合市政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三、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监管力度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厂项目,要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理设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泥处置方案,处置方案要经专家论证可行。对缺少可靠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和方案的项目,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没有同步建设、投运或者处置方案无法落实的,不得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二)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泥监管工作要高度重视,近期要对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理处置及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查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污泥产生、贮存、转移、处理处置不符合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处罚。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污泥产生、贮存、转移、处理处置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台帐是否齐全,污泥的产生量、去向是否明确,转移过程中是否填写污泥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台帐是否一致,处理处置单位是否按规范要求处置污泥等。
(四)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堆放、丢弃和转移污泥的违法行为。对存在弄虚作假、故意不正常处理处置、非法转移、不规范处理处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造成污染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台账
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