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8〕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要批示精神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工作。各地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按照《通知》统一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流域水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各地要建立完善流域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本地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网络作用,提高早发现、早预警能力。进一步加强本地断面水质通报预警工作,可参照《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制定实施本市具体办法,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抓好水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对水质下降特别是可能被预警的水质断面要深入研究原因,提出科学有效的整改建议。积极配合继续做好采测分离和国控水质自动站运维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与沟通工作。对因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水旱、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达到预警级别,需要剔除相关月份监测数据的断面,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及时按程序申报,严格落实数据剔除的规范要求。
附件:《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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