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2月31日被《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修订。
各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市法院、检察院: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鉴定评估、修复等工作,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3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3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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