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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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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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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应急〔2022〕21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1-29生效日期:2022-01-29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应急局、象屿保税区、火炬园管委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厦安办〔2021〕9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和各区局(下称各有关单位)要把推行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签订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不断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秩序。

  二、严肃承诺,认真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把签订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职能、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严密组织,严肃承诺,认真落实承诺事项。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形式,组织签订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通过层层动员发动,使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职工了解掌握推行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制度的重大意义、承诺内容和方法步骤。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层层承诺,以信用承诺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的落实,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推行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的签订和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推行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化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请各有关单位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将本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签订和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2.安全生产承诺书(模板)

           3.安全生产承诺签订和履诺情况汇总表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联系人:赖真真  电话:0592-2699931)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厦安办〔202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大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闽安委办〔202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推进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减少各类事故,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企业每年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向企业和职工承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职责要求,负责本区域内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承诺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企业宣传橱窗等途径向社会和职工公示,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履行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履行情况,接受职工、工会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并有效监督安全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禁止违章指挥,禁止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禁止职工冒险作业。
  (五)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提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六)自觉推进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八)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规定应当承诺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八条 各级安委会应当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作为企业申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企业在开展信用承诺过程中,存在违背承诺的,应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第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承诺书(模板)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依法依规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安全生产责任险、信息化等行之有效的手段,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三、构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预置救援装备力量,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作业现场管理,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登高、动火、用电、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六、自觉接受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措施。一旦企业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或本企业有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以及违反本承诺等情形的,自愿接受依法对本单位实施的各类行政处罚措施。

  七、自觉接受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同意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同时本单位如存在任何失信行为亦同意将失信行为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名称:(企业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承诺签订和履诺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承诺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企业(个人)

承诺日期

承诺有效期

承诺履行

情况

承诺履行情况认定日期

备注

 

 

 

 

 

 

 

 

 

 

 

 

 

 

 

 

 

 

 

 

 

 

 

 

 

 

 

 

 

 

 

 

 

 

 

 

 

 

 

 

 

 

 

 

 

  备注:1.本表中“承诺履行情况”可选写全部履行、部分履行或全部未履行,并附上相关补充材料;

  2.本表(含电子版)及生产经营单位承诺书扫描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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