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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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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府办函〔2009〕15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9-01-20生效日期:2009-01-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减轻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保障供水水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编制指南》、《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东莞饮用水源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莞辖域内发生的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事故,及发生于东莞辖域外对东莞市饮用水源地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水质污染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属《东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子预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专业应急机构的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发生所属镇街的事件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

  1.4 事故分级

  依据突发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将造成东江水域大面积污染,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水质的要求,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造成100万人口以上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2日以上的污染事故。

  (2)重大污染事故(Ⅱ级):将造成东江水域水质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水质的要求,导致20万人口以上、100万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日以上、2日以下的污染事故。

  (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将造成东江和同沙、水濂山、横岗、松木山、莲花山、五点梅、马尾、芦花坑、白坑、黄牛埔、茅輋、虾公岩和契爷石水库等13座水库水域水质恶化,导致5万人口以上、20万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2小时以上、1日以下的污染事故。

  (4)一般污染事故(Ⅳ级):将造成镇、村级水厂水源地水质恶化,导致5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在12小时以内的污染事故。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把应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警演练。

  (3)坚持科学处置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科学应急体系。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健全有关法律宣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体系

  本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下称“应急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保障工作。

  2.2 应急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

  (3)接收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报警信息,并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故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迅速派出环境监测和事故调查取证队伍,根据反馈的信息确定事故的类型和预警级别。

  (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新闻发布,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影响及处理结果等,提出是否向省政府和省环保部门报告的建议。

  (6)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需要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和相关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防范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发生提供建议和意见;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发生时,对事故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故类型和预警等级,向现场应急指挥部(详见2.3)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故的技术方案及建议,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7)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

  2.3 应急指挥和协调

  当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时,按属地为主、分级处理的原则,临时设立饮用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污染事故,以分管副市长为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指挥,成员包括市环保局、东莞海事局、市安监局、城管局、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以及事发镇街分管领导。对于一般和较大突发污染事故,由事发镇街和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处置。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如下:

  (1)预防预警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城管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成数据共享的预警平台,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水量水质供给条件的预警监测和有关气象要素的监测,提出预防预警意见。

  (2)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市水利局、环保局、城管局和东莞海事局组成。主要负责改善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启用后备水源地,保证应急水源供给。

  (3)饮用水保障工作小组:由市城管局、卫生局、公安局、经贸局组成。主要负责应急期间启动后备水源地取水设施,保证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以及其他应急供给饮用水的卫生合格,保证居民饮用水供应。

  (4)环境监察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物成分、浓度和污染来源的分析,做好对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主要污染源的排污监测;负责对应急阶段的环境监管,为应急处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物资供应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和各镇街组成。主要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

  (6)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和东莞海事局组成。主要负责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7)新闻协调工作小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主要负责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8)应急保障工作小组:由市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信息化办、东莞供电局组成。主要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护、应急经费的落实、应急通讯的畅通、应急电力的供应。

  (9)善后处置工作小组:由市水利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和东莞海事局组成。主要负责做好水源地周边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

  2.4 部门职责

  2.4.1 市环保局

  (1)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将现场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3)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水源地受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判断是否在受污染水域内发布禁止取水通告、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

  (4)组织监测,负责水质监控断面的设置、监测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协调相关镇街开展应急监控工作,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5)负责与上级事故调查组和技术监测组联络;

  (6)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建议措施。

  2.4.2 市水利局

  (1)在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后,负责提出水文条件预报,协助分析确定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

  (2)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

  (3)提出后备水源地启用的时机,采取工程措施启用后备水源地,合理调度水资源,提高后备水源的供给能力,并对后备水源地供水工程中水量水质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4)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4.3 市气象局

  负责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

  2.4.4 东莞海事局

  (1)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相关水域的交通安全秩序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件导致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协调和调查处理工作;

  (2)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调拨船只配合环保局监测小组完成水质监测的取样工作;

  (3)负责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以及组织对油类等污染物的回收、清理等工作。

  2.4.5 市安监局

  (1)参与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

  (2)组织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协助事故处理;

  (3)组织开展事故责任单位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事故调查处理。

  2.4.6 市城管局

  (1)在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故信息后,判断各取水点受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的程度,并确认相关水厂需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供水企业进行调度管理,要求供水企业做好应急储备,组织对供水质量的监测、供水量的调度和供水管网的监控;

  (3)实施应急供水的组织工作,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工作,对各供水企业和居民供水点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

  2.4.7 市公安局

  (1)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车辆救援的组织工作;

  (3)协调消防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

  (4)调配消防车辆,协助市民政局进行应急供水。

  2.4.8 市卫生局

  (1)负责组织协调防疫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2)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和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进行医学隔离,对疫情进行评估并提出防治意见。

  2.4.9 市交通局

  负责调配相应车辆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码头企业参与救援工作。

  2.4.10 市经贸局

  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做好应对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所需物资的储备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商品饮用水及其他相关物资的供应。

  2.4.11 市民政局

  在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导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需要救济或安置时,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转移安置工作。

  2.4.12 市财政局

  负责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

  2.4.13 市国土资源局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4.14 市林业局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4.15 市农业局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4.16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和现场管理新闻媒体,向境内外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协调解决事故中新闻报道出现的有关问题,向上级宣传部门汇报、请示相关工作。

  2.4.17 市信息化办

  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保证应急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通信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2.4.18 东莞供电局

  负责保证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的电力供应。

  2.4.19 市工商局

  负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哄抬物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此外,各镇街也应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参照市的应急组织体系设置,建立镇街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在镇街和上级应急组织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协调和指挥,做好处理本辖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应坚持着眼于应对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通过强化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有效控制和生态修复,改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把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开展饮用水源供给保证和水质保护规划研究,加强基础工作和完善网络建设,提高防范意识,构建应急供水安全工程体系,做好应对可能产生的危机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相关部门联合组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监测网络,通过现代化的监测、监控手段开展相关水文、水质和气象等各类参数的日常监测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表征手段,切实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

  (3)摸清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供给条件、水污染和环境状况以及管理保护措施等现状,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4)开展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做好污染风险隐患调查工作,建立全市水源地周边企业、重点企业、油库等危险品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危险品码头分布名单,并确保风险隐患清单的及时更新和定期检查。

  (6)严格控制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活动,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内(备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禁止在保护区(备用水源)水域从事围网养殖。

  (7)做好战略备用水源地规划,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

  3.1.2 信息监测

  (1)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是全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信息的受理中心和各类信息指令上传下达的执行中枢。由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建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监测网络,实施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

  (2)各水厂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其所处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在1小时内上报市城管局、环保局、卫生局(疾控中心)和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

  (3)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域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饮用水源造成影响的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

  (4)市环境监测站和疾控中心以及各自来水厂的检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并视情况上报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

  (5)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收集或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综合评估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等级,并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告给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确认后,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等级的处置决定。

  3.1.3 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信息的颜色标记为:蓝色(一般事故)、黄色(较大事故)、橙色(重大事故)、红色(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高、降低和解除。

  对于一般和较大突发污染事故,由市环保局确认后,统一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对于重大及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预警信息。

  在确认可能引发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开展部署,通知各相关部门紧急采取行动,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住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测将有重大以上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发生时,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上级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

  3.1.4 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镇街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组织对饮用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4)通知自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5)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后备水源地启动工作准备。

  (6)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处置程序

  4.1.1 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12369通知市环保局;亦可立即拨打110,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再由公安部门通知市环保局。

  4.1.2 市环保局接报后,必须在1个小时内安排专业人员了解现场情况,并建议预警等级,提请市政府成立相应级别的饮用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4.1.3 饮用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让有关部门和群众做好充分准备,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1.4 经饮用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和专家顾问研究部署应急措施后,通知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指挥小组进行协调指挥。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饮用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实施抢险、救灾等工作。

  4.1.5 有关单位、镇街履行各自应急职责,按指挥小组统一部署,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小组汇报。

  4.2 应急响应

  4.2.1 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病人,如有必要,采取隔离措施。

  4.2.2 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4.2.3 采取控制措施。通知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启用备用水源;市水利局采取有效措施,开关相关的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从上游紧急调用水源,稀释污染,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

  4.2.4 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种类。查找污染源,通过对事故现场的监察、监测、拍照、摄像、录音及个案分析,全面掌握事故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求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记录。

  4.2.5 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饮用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拟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制订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

  4.3 应急终止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通过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部门检测,经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研究判断,证实对饮用水源地无潜在污染、对环境无危害后可结束应急响应,恢复社会秩序。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的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跨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处理

  对于本市发生的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要客观公正地评估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对可能造成跨市污染的突发事故,要报请市和省政府,通知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市,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按市和省政府的统一调度,做好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对于上游地市发生的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要及时评估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对于可能影响本市水源地正常供水的事故,要提前与上游环境监测机构沟通,并派遣环境监测小组,到本市上游水域进行监测,为应急工作做好准备。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1.1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各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6.1.2 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各镇街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工作。

  6.1.3 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6.2 调查和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根据事故现场各应急处理小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报市政府确认。发生特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结束后,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组,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由市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的应急监测网络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7.2 财力保障

  市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事发镇街可先行代为支付,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故责任单位结算。

  7.3 装备保障

  加强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7.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确保通讯畅通,市环保局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7.5 医疗卫生保障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发生后,路上运输工具由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调配,水上运输船只由属地政府和海事局负责征调,公安部门负责保障道路畅通。

  7.7 人员防护

  7.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7.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7.8 治安维护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件发生后,事发镇街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7.9 科技支撑

  建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决策水平。建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数据库,地区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8 监督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各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队伍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应急知识和技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8.2 公众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保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3 应急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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